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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3〕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于近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这是国务院在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是为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也为企业“减负松绑”,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正发展环境。为认真做好国发〔2013〕39号文件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中央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凡与政府职能无关、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一律不得进行;凡已取消或下放的,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恢复行使;凡已转交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的,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和向企业或社会摊派费用。
实施行政许可,要明确责任、权责一致,注重事中事后监督。
二、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
市县两级政府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坚决杜绝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出现违法设定许可和增设许可条件,或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为名行许可之实的行为,特别要制止以许可增加收费的行为。
市县两级政府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行为。
县级政府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府将于2013年年底适时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本意见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督
市县两级政府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工作,加强对已实施行政许可的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
(一)要制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要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收费等情况。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增加、调整、变更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目录。行政许可目录要报市编办、市法制办备案。
(二)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意见逐级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三)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市县两级法制办要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五)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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