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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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3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3〕1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3〕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扬州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级政府债务主体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市级政府是指扬州市人民政府,包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化学工业园区等派出机构。 市级债务主体是指市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债务单位,包括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的举债单位。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医疗卫生、基础科研、公办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投资公司。该经济实体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并能够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经政府批准为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市级债务主体举借并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债务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粮食企业、供销企业等政策性挂账;其他相关债务。 (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因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包括债务单位举借并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并确定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其他相关债务。 (三)政府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债务单位举借并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扬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领导小组合署),由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国资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办公室,与融资平台管理办公室合署),债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 领导小组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监督,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定年度市级政府性债务总规模和新增规模计划; (二)负责审定债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融资资金统筹管理意见; (三)负责审批债务主体超规模的融资计划申请; (四)负责对债务主体通过信托理财、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发行企业债等方式进行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进行风险评定和规范性审核; (五)负责商议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措施等。 第八条? 债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市级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二)负责根据政府财力情况提出市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总体规模和新增规模的意见; (三)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拟定、数据统计、风险提示和政府性债务规模目标控制; (四)负责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 (五)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市级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融资平台机构增减情况以及审计监督情况; (六)负责对债务主体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日常监督; (七)负责对区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等。 第九条? 市发改委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及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等; (二)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投资项目审批立项,参与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三)负责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等。 第十条? 市金融办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导、规范债务主体的融资行为,支持债务主体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 (二)负责协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提供条件等。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融资平台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融资平台做大做强,提升融资平台服务公益性项目的能力; (二)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融资平台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债务情况的日常监管等。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等。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扬州中心支行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供债务主体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信息,联合银监分局协调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贷款等有关政府性债务报表的债权信息; (二)负责依法提供债务主体信用信息数据等。 第十四条 ?市银监分局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组织各银行机构提供平台公司的银行贷款等有关政府性债务信息; (二)负责监测并定期提供银行金融机构对债务主体贷款相关数据,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管理,防范债务主体的贷款风险等。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府综合财力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和新增规模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指标是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的重要依据。市级年度政府性债务根据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进行规模控制。 债务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警戒线为20%。 当年政府综合财力是指当年公共预算财力、政府性基金财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财力之和。 第十七条? 债务主体根据偿债率、债务主体借新换旧率进行规模控制。 偿债率=债务主体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债务主体当年可支配收入×100%,警戒线为100%。债务主体当年可支配收入包括财政安排偿债资金、自身经营收益等。 借新还旧率=债务主体当年举借新债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额/政府性债务当年还本额×100%,警戒线为20%。 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以80%为警戒线。 第十八条? 对已超过风险指标警戒线的债务主体,政府性债务原则上不得增加。对未超过警戒线的,按不超过GDP预期增幅确定新增债务规模。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融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扬州分行对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方案进行初审,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调整和确认,省财政厅发放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须提供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 第二十条? 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债务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编制并报送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债务主体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性债务项目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批准后报送债务管理办公室。 (二)债务管理办公室对举债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下年度政府性债务项目计划。 (三)债务管理办公室将下年度市级政府性债务总规模和新增规模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核,经批准后下达债务主体政府性债务新增规模控制数。债务主体据此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并报债务管理办公室。 (四)债务管理办公室汇总编制市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下达债务主体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与财政预算同步进行。原则上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不调整,确需调整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在计划额度内由债务管理办公室审批;超计划额度原则上不得举借或担保,如确需新增,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化学工业园区的举借政府性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在计划额度内由各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级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超计划额度举债,须报市级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应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批复; (二)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表。申请表须写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借债务数额、资金来源、贷款期限、年利率、用途,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及偿还责任落实情况,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等事项; (三)项目建设批复文件; (四)债务主体近三年财务报表; (五)债务偿还能力分析报告; (六)债务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如需申请提供担保,债务主体应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性债务担保申请表。申请表须写明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担保项目内容,担保债务的数额、期限、年利率,债务人配套资金数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人偿还债务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担保人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债务管理办公室受理债务主体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二)是否符合公益性项目范围; (三)是否已纳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 (四)累计融资规模是否已超出年度可融资规模; (五)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六)融资财务成本、债务期限结构是否合理; (七)担保措施是否合法合规; (八)债务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通过信托理财、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等方式进行公益性项目融资,以及发行公益性项目企业债券,债务主体须报经债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债务风险评定和规范性审核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发行程序。债务管理办公室的债务风险评定和规范性审核不作为财政担保。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 (一)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项目;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债务偿还资金来自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的; (四)不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以BT方式举借的; (五)举借政府性债务用于债务主体经常性支出的; (六)政府性债务的风险控制指标已超过警戒线的。 第二十八条? 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外,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下列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一)为其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 (二)承诺在其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 (三)承诺当其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 (四)其他直接或间接形式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债务主体按照经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在签订融资协议后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交正式的还款计划;在签订融资协议15日内,将融资协议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使用 第三十条? 债务主体应根据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合理筹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债务管理办公室可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政府性债务成本。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债务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滞留、截留、挪用或者转贷。 第三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注重实效,避免浪费。如原债务项目因政策性调整受到影响,出现项目变更、取消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支出债务资金,并及时报告债务管理办公室进行研究,与借款方协调,妥善解决已发生债务的偿还问题,取消或重新确定未发生债务的资金投向。 第三十四条? 债务主体应当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在决算批复后10日内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决算和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告。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坚持谁举债、谁偿还,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 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工作全面负责。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书面告知债务管理办公室,并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三)债务主体的其他收益;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六)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三十八条? 债务主体需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向债务管理办公室申请列入年度政府专项。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债务主体对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制定合理的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三十九条 债务主体不能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债务管理办公室可对其及主管部门实行预算扣减用款计划等办法筹集资金。 第七章? 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和抵御风险的措施,没有稳定、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举债。 第四十一条? 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和未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发改委不得立项,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债务管理办公室指导债务主体建立内部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债务管理办公室批复下达的年度融资计划制定年度资金平衡预算、中长期债务动态平衡预算,加强现金流管理,确保持续经营。 第四十三条 ?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扩大偿债准备金规模。偿债准备金应当充分考虑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可根据债务余额和债务结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保证偿付当年债务本息所需的风险准备,进一步防范债务风险。 第四十四条? 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行为;规范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一律不得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加大拖欠工程款的清偿力度,化解拖欠债务矛盾;严禁乡镇一级成立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十五条? 融资平台不得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注入储备土地资产或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贷款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第四十六条? 严格防止融资平台公司风险转化为政府性负债。市本级融资平台公司除领导小组明确由财政性资金约期支付的公益性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由财政性资金支付或承诺约期支付。 第八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债务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市审计局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四十八条? 债务主体应当在每月3号之前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性债务情况统计表。债务管理办公室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月度、季度和年度政府性债务统计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门每年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组织对债务主体的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领导小组和债务管理办公室。政府性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债务主体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债务管理办公室对存在恶意瞒报、不报、漏报行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程序私自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对债务主体及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债务主体应严格按照经领导小组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对违规使用的,对债务主体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级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区级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风险提示,必要时提出对区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修正;市级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区级政府性债务总规模和新增规模计划,负责对区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市)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在批准后10日内报市级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超计划额度举借政府性债务须同级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报市级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级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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