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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3〕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针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府融资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河道、闸站、给排水等建设和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城建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项目决策
(一)公开征求意见。制定重点城建项目计划前,市级项目由市级承建部门牵头,区级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召集涉及的相关区、部门,市民群众以及有关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有关方面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通过专题研讨和论证,做到“四个明确”,做好“两个评估”,并对项目建设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实现方案优化组合。 “四个明确”:即明确项目立项的依据与理由,明确项目的建设时间及工期,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明确项目的质量标准要求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两个评估”:即做好项目建设的社会稳定评估和项目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估。
(二)落实资金渠道。重点城建项目实施前,应明确资金来源,并按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1、对实行政府直接投融资类的项目,需明确财政担保方式,并制定合理的回购计划。
2、对国有企业投入类的项目,需明确具体承建的国有企业,由其自筹项目建设的资金。
3、对项目公司运作类的项目,需明确具体运作的项目公司,由其自筹项目建设的所需资金。
4、对财政直接投入类的项目,需明确当年的资金需求,其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建设进度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5、对区级政府实施类的项目,其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筹解决。
(三)严格决策程序。重点城建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制度,由市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年度重点城建项目计划,并广泛征求意见,在做好项目评估和认证后,由分管市长召集联席会议讨论拟定,并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经研究确定和批准实施的重点城建项目计划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纳入当年度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重点城建项目年度计划经确定后,原则上不作新增和调减,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年中新增和调减的重点城建项目,需按照项目决策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实行社会公示。重点城建项目计划经评估论证通过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增强城建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社会公众对城建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规范项目前期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重点城建项目的承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办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审查、工程招投标,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实行重点项目“绿卡”制度。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市政府《关于开设重大城建项目行政办事服务“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规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影响大、市民急需急盼的民生城建项目及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大城建项目实行行政办事服务事项“绿卡”制度,做到“关口前移、重心前移”。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合力推动重点城建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开展交通影响综合评价。重点城建项目实施前,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牵头,项目承建单位配合,组织对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通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并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施工计划和交通组织措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交巡警支队要对重点城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后的交通顺利负责。
(四)落实市区两级城建职责。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市区两级城建职责划分(扬府办发〔2013〕17号),市级负责市政府指定重点城建项目的建设、整治、改造和管护工作,并负责对各区的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组织、督查和考核;区级负责辖区内市级实施的重点城建项目征地、拆迁和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工作和资金筹措,以及区级实施的重点城建项目建设任务。
(五)严格重点城建项目责任制。按照市政府明确的《扬州市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严格执行重点城建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承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施工、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是项目工期、质量、安全和交通组织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市委、市政府将定期对目标管理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正职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过程监管
(一)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根据项目对社会、交通影响程度,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研究制定项目施工计划,通过加大机械、人员投入和加班加点实施等手段,合理压缩工期,并在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等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对因交通、噪音等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采取相应的科学措施尽可能缩短施工工期,并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实行文明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和交通的影响。
(二)规范施工现场监管。在重点城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建设主体单位应规范行为,认真履职,主动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必须认真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签证制度,明确相应的现场质量、安全负责人,确保质量、安全和项目签证的可追溯性。各工程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城建项目的监管,实行月度报告、季度检查、年度考核制度。
(三)加大多方监督力度。对列入重点城建项目库(建安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的城建项目,市财政、审计部门实行财政代表派驻制度和跟踪审计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项目纪检组派驻制度,全程跟踪,严格把关,加强对工程的第三方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资金的使用安全。
(四)执行重大事项会办。根据《“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对超过合同总价20%或单项金额大于50万元的变更、增项、调差、索赔等重大事项,建设单位须主动与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会办,并按照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报批和审查。
(五)加强施工进度督查。各建设主体要严格对照制定的施工计划,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如期建成。市政府将定期督查施工进度,对滞后序时进度要求的项目,实行预警制度,并及时进行通报;对未能如期完成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后续管理
(一)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重点城建项目建成后,相关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并质保期满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移交,尽快发挥工程建设效益,竣工验收同时组织工后评估。建设单位要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接收单位移交工程项目前期文件、设计文件,质量保证资料、工程评估报告、竣工图(含地下管线)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含CAD竣工图)。
2、移交的工程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3、工程移交前,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完毕。
投入运行的重点城建项目,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市区两级城建职责划分规定,由相应管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不得无故拒绝。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城建项目后期管养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工程效果群众评估。重点城建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各建设主体单位要邀请相关区、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就重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建设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公布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专项评价,以提升今后重点城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做好项目结算审计。重点城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财政审计单位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结算审核程序,按照《 “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对照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认真审核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签证资料以及实际工程量。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及时组织工程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工期责任。重点城建项目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度要求实施,确保如期建成。除遇政策和计划调整、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力影响,不得延长工期;存在特殊原因需延长工期,责任主体须书面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原因。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同主体共建项目,将按照责任分工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质量责任。重点城建项目因工程责任质量原因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质量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三)安全责任。重点城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置。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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