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扬府办发〔2013〕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2)136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12)88号)精神,不断提高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服务业统计在推动科学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的保障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满足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统计调查和部门分工制度,基本能够反映全市重点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统计范围不全、数据报送不及时、部门间配合不紧密、相关保障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难以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科学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完善责任机制,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中,组织服务业单位做好统计调查上报工作,尤其是重点抓好服务经济为主的县(市、区)主城区、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各项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服务业统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部门分工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不断完善调查网络、制度方法、数据质量控制和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部门,健全统计网络,建立统分结合、协作配合的部门联动机制,做到每个行业都有责任人员。涉及部门多个内部单位的,要确定牵头单位,确保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实施科学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统计调查主要由部门服务业统计、重点企业(单位)全面统计、小微企业(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等制度构成,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健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相结合的调查机制。服务业重点企业调查和小微企业(规模以下、限额发下)调查,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调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完成国家、省调查任务的同时,根据实情适当扩大调查范围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及发布工作。
各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统计制度要求,切实抓好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重点服务业单位调查工作,协助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做好单位名录库建设等方面工作,督促重点服务业企业及相关调查对象上报报表、参与行业汇总数据的评估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核算的要求,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监测体系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量指标和财务数据。同时,部门组织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在报送上级部门时,应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围绕市委、市政府服务业发展战略重点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扬州实际、反映扬州现状的服务业指标体系,定期提供准确可信、及时完整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四、加快建设服务业统计信息化新平台
按照国家统计局“四大工程”建设要求,加快推进企业“一套表”和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收集平台,逐步引进无线数据采集手持终端等先进的数据采集方式,收集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实现调查对象数据的网上直报,并将直报对象逐步扩大到服务业各大产业,涵盖全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整合部门服务业统计资源,实现网上统计制度审批备案、调查方法研究探索、业务信息动态查询、工作进展情况反映等功能,以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从调查方法上得到根本性变化。满足基层服务业单位网上注册登记和名录管理要求,满足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等调查对象的联网直报工作需要,满足县(市、区)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调查单位的交互查询检索和数据共享需求。
五、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当前,我市服务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严格执行统计标准。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和“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市场价格估价和分级核算”的原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企业划分等相关统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规定。
完善服务业名录库。服务业名录库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统计部门要抓好服务业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及时更新统计对象资料,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服务。市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向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反馈。新增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在工商登记时须向同级统计部门备案。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应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按照要求通过网络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基层统计机构要督促调查对象做好上报工作,确保调查对象不重不漏。要加大对调查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对于采用非全面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要结合相关资料加强数据分析,保证总体数据真实可信。
六、构建服务业统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完善部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通报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服务业分行业统计数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通运输邮电和财政金融等重点专项统计工作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
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按照统计调查审批权限规定,加强对县(市、区)和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管理及协调力度。地方和部门开展的相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及所制订的统计制度,既要满足上级统计调查任务要求,又要减轻基层负担,避免重复调查,同时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审核评估事关服务业统计总体情况的数据,充分运用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分析研判统计调查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确保准确反映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的总量、趋势和结构情况。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扎口汇总辖区内全部服务业统计数据,并通过全市服务业数据平台、统计月度手册等载体,建立相应的数据交换和信息通报制度。
七、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统计网络。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保证有一名专职统计人员从事服务业统计工作,并在机构配置、人员配备上向服务业统计倾斜,乡镇(街道)要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力量,服务业重点行业部门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级服务业统计所需的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新增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力度,每年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并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市统计局要制定、完善市级部门和县(市、区)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各地、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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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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