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在2015年底前,对现有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同时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二、工作重点
(一)优化学校布局结构,确保就近入学。根据城镇化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以及人民群众现实需要,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缩短辖区内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路程。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合理划分学区,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缩小区域、城乡和学校间差距,努力杜绝择校现象。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在辖区内统一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在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学前教育网络,方便农村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二)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坚持公交优先。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城镇村公交,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多种方式优化城镇公交线网布局,不断扩大城镇公交覆盖和服务范围,重点提高农村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客运网络有效覆盖和衔接融合。统筹考虑道路交通安全和运力配置情况、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分布以及上下学时间等因素,科学规划设置公交线路、班次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便利。
(三)严格校车准入配备,保证安全第一。针对目前尚有部分不完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从紧掌握配置使用范围,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于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全面检查现有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依法办理使用许可、核发校车标牌。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校车经营模式,坚持统一组织、规范管理,逐步实现公交化服务;要研究制定校车购置和更新三年规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到2015年底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均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四)强化乘车安全监管,统筹综合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核,禁止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接送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加大交通秩序管理力度,保障校车优先通行,对校车经过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改善。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要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指派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定期组织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及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普遍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全面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平。
三、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公安机关。建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对校车驾驶人签注校车准驾资格。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行为和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与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三)交通运输部门。提升农村公路(含桥梁)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大力推进镇村公交发展。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指导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管理。
(四)安监部门。把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主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指导校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监督企业建立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六)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订学校现有接送学生车辆更换升级为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校车的经费补贴政策,以及校车服务正常运营经费补贴政策,并落实经费筹措渠道。
(七)税务部门。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校车安全工程实施。
(八)质监部门。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九)价格部门。结合校车安全管理实际,研究制订校车接送收费政策。
(十)保监部门。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校车保险相关业务,开辟校车保险理赔快速通道,做好事前风险查勘预警工作。
四、规范校车使用许可
自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指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市、区)政府规定设立或规范管理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具体实施规范如下:
1、申请及材料。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应当书面申请,填写统一表式,并提交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驾驶证及复印件;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及复印件;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已接入监控平台,查验签订入网的协议。
2、受理与审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市、县(市、区)公安交巡警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公安交巡警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市、区)有关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需要征询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意见的,由受理部门报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与市交通运输局会商。审查环节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必要的现场考察。
3、批准与告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审核回复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市、县(市、区)公安交巡警部门统一核发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复核与检验。取得使用许可的校车,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逾期不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校车使用许可失效,由公安交巡警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并告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地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当地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工作,研究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会商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有序推进工程实施。各地要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各类接送车辆数量,全面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工程实施方案或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和各级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运行的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在开学前后等时段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对校车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组织实施专项治理;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渠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工程,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校车安全工程实施的现实意义、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工程实施,协助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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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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