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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乡镇保安消防队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消防安全指标体系》(苏消联[2013]1号)、《全省乡镇保安消防队调研情况的报告》([2012]武苏消15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扬府办发[2012]26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保安消防队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乡镇保安消防队“小而密、全覆盖”和“乡乡、所所(派出所)有消防队伍”的发展思路,遵循“调整、巩固、提高”的工作要求,掀起新一轮乡镇保安消防队建设高潮,全面提高乡村火灾防控能力。
二、建设内容
(一)建队对象。除公安消防队保护范围之内的乡镇,以及已经建有地方或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其他乡镇均应依托乡镇保安联防队建立乡镇保安消防队。
(二)建设标准。按照有专兼职消防队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四有”标准建设。一是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园、物流园区)、化工集中区和“双五”乡镇(人口超过5万或者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的建制镇)必须建成二级乡镇政府专职队,配备两辆中型消防车,15名合同制消防员。二是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积极鼓励引导乡镇保安消防队转型升级成三级乡镇政府专职队,配备一辆中小型消防车,5名合同制消防员和5名保安消防员。三是其他乡镇应建立乡镇保安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一辆防消一体面包车,5名保安消防员。四是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村(社区)应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台手抬机动泵,志愿消防员5名以上。
三、经费保障
乡镇政府专职队、乡镇保安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以及日常运转、消防业务经费由各乡镇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于建队较好、成为省内典型或财政较为困难的乡镇,应该一次性给予建队验收合格奖励或建队补贴。除财政投入,还可设立消防专项基金,通过协调辖区内单位出资、接受单位和个人捐助、从火灾保险理赔中按标准提取扑救补偿费等形式筹集。合同制消防员和乡镇保安消防员应由所在乡镇政府发放高危补贴、特岗津贴和出勤补贴(按照出警单计算),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队伍管理
乡镇政府专职队、乡镇保安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队员可从素质较好的保安联防队员中挑选,也可由保安联防队员轮流担负灭火执勤任务,但均须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乡镇保安消防队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后执行或由各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印发。
(一)队伍建制:乡镇保安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各一名。由当地派出所一名所领导兼任消防队长,全面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副队长可由素质较好的队员担任。
(二)人员职责:乡镇保安消防队应制定队长、副队长、队员、驾驶员等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管理制度:乡镇保安消防队应建立健全值班执勤制度、装备器材维护保养制度、业务学习训练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类管理制度。
五、灭火救援
乡镇政府专职队和乡镇保安消防队在接到当地119、110指挥中心出警指令或群众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扑救。到达火场后应迅速查明火情,快速投入灭火战斗,充分发挥控制扑灭初起火灾的作用。遇到较大火灾或特殊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当地119、110指挥中心,在等待公安消防队伍增援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灾蔓延。
乡镇政府专职队和乡镇保安消防队还应积极参加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交通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队员们平时要经常深入辖区开展防火巡查,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水源情况,并适时对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灭火演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进实施。各地务必充分认识建设乡镇保安消防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扬州”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实地调研,科学谋划,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建设方案,有条不紊地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6月底前完成建站或升级改造任务。各乡镇要将消防站建设规划纳入乡镇总体建设规划统一实施,并将乡镇保安消防队建设作为政府考核项目列入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二)加强协调,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各地要加强乡镇保安消防队建设工作的领导,可由综治部门牵头,安监办、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消防大队提供业务指导。要想方设法拓展经费筹措渠道,切实解决建队、养队的经费保障问题。要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既不要贪大求全,导致地方财政压力过大,也不能随意降低标准,达不到扑救火灾的基本要求。
(三)加强管理,切实提高灭火能力。各地要督促和指导乡镇保安消防队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学习、严格管理,时刻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拉得出、打得响”。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保安消防队的接警出动情况纳入当地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通过组织培训、演练、竞赛等活动,加强乡镇保安消防队员的培训,促进其业务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各地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推动乡镇保安消防队全面、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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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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