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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办发〔2013〕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 扬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专题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举措。扬州是文物大市,认真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对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促进全市文物资源整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159号)精神,为规范、有序、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一、普查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三、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分级实施,分工负责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实行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各级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 (四)县为单元,属地管理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域为基础。县(市、区)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开展,普查结果统一汇总至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四、普查的组织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县(市、区)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 1.设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 2.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3.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和成果发布。 4.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5.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 普查的基本工作流程为:组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建普查队伍→制定普查预算、落实普查经费→开展普查动员→组织人员培训→组织各国有单位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表》,初步确定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在各文物收藏单位展开文物信息采集和登记→各级普查办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各文物收藏单位登记的文物进行筛选和认定→文物信息数据登录备案→各级普查办组织对文物信息数据进行复核、验收和上报→单位查遗补漏→编制各项普查成果→公布普查成果。 五、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年5月开始,2015年8月结束。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培训普查队伍,调查确定普查单位,开展文物普查认定。 1.成立普查机构。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制定普查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国有单位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合理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组建普查队伍。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挑选有文博专业知识背景或文博系统单位工作经历,计算机操作熟练,工作态度严谨,责任心强的人员组建普查队伍。同时对普查人员开展普查表格填写、普查软件操作、数据采集规范等相关业务培训。 5.制定宣传方案。各县(市、区)普查机构编制本级普查宣传方案,确定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实施、重点内容、宣传方式等,开展普查宣传。 6. 开展调查认定。各级普查机构对非文物系统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并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文物系统所属收藏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第二阶段: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资料采集、建档、登录、报送、审核。 1.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建档,将文物信息通过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联网上报。 2.各级普查机构依照权限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3.各级普查机构按季度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5年1月至8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六、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凡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普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普查单位报送的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次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普查单元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七、普查的经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把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总结表彰 县(市、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织、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报告》。普查工作结束后,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提请市政府召开扬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普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选拔推荐普查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省普查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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