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发〔201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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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水资源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化,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到120立方米以下;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小于等于15立方米;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5%以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3以上;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深层承压水开采量控制在0.5亿立方米以下。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合理配置水资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限采区得到有效治理,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实现水资源管理现代化,节水型社会格局全面形成。
二、实施举措
(一)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1、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取水后续监管,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2、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县(市、区)开展取水许可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集中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或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已形成地下水漏斗的区域,非特殊情况用水外,不再新审批耗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特殊行业确需新增取水量的,需要对区域内其他用水进行压减和置换。相关部门和产业聚集区在引进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不再引进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鼓励地区之间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3、严格取水许可审批。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地下水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退水水质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水行政部门均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4、严格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逐步将所有取用水户纳入规范化管理。农业灌溉也要完善计量设施,逐步强化用水管理。
5、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切实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缴管理,严格做到收费标准执行到位、计量设施安装到位,严禁协议收费和地方扎口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6、严肃查处违规取用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惩处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7、加强雨洪水资源和中水资源利用。坚持除害兴利相结合,妥善处理好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运用各类工程与非工程措施,最大限度提高雨洪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研究制定中水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大社会各领域中水使用力度,扩大中水资源利用量。规划建设人口集中的居民小区时,要配套建设中水处理设施。鼓励扶持工业、城市绿化、保洁等行业充分使用城市中水,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开采。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止用水浪费
8、扎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制定节水规划,推进水价改革,强化需水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不断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
9、加强节水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用水定额管理,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建立完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对重点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10、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节水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狠抓工业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节水,建设实施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对现有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要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关停,对暂时不能关闭的企业,要加快产业升级和节水技术改造。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现有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应当逐步淘汰。大力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抓好灌区末级渠系配套试点建设,完善田间灌排系统,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率。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1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把培育保护水生态与开发利用水资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促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严格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入河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做好排污口的登记普查,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要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加强河流水质监测工作,将监测数据作为考核用水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和地表水功能区区划调整方案,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和河道主体功能区水生态修复工程,进一步提升地表水功能区保护级别,提高河湖水体质量和水环境容量。
1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实施饮用水源地达标工程建设,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加强城乡供水水源地保护,确保水质安全。
(四)实行预警管理,构建水生态保护体系
13、实行地下水位预警管理。科学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遵循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划定城乡重要供水水源地地下水开采水位警戒线,进一步优化地下水监测站网,认真做好跟踪监测。根据不同区域地下水赋存条件、水源类型和可开采量,合理确定地下水开采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水位和预警区域,建立地下水开采预警机制,防止地下水超采。通过封停限采区自备井、对地下水开采进行水源置换、实施人工回灌补源等措施修复地下水限采区。
14、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预警管理。根据不同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要求,逐步划定水体纳污总量黄色、橙色、红色警戒线,实行水功能区水质预警管理,防止水生态环境恶化。
15、实行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根据重点工程蓄水情况、供水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实行重点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完善水文预报和水资源调控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补源能力和供水现状,按照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兼顾工农业生产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科学划定重点供水工程黄色、橙色、红色警戒线,实行控制性供水。根据河流、湿地水环境情况,建立生态用水调配制度,保护河流和重点区域的水生态。
三、保障措施
16、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现代化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17、健全完善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逐步实现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
18、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和专职水政监察队伍,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地下水限采区治理、水生态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给予重点支持。
19、创新水资源管理机制。建立集中统一、职责明确、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对涉水公共事务的调控监管职能,依法实施对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发改、财政、国土、城乡建设、水利、房管、农委、环护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0、健全水资源管理监督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法规和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的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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