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发〔2013〕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着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机制性问题,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1、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推进市、县际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2013年年底前公司化经营率达到80%以上,“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对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化改造的,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相关班线经营权。原则上不发展1000公里以上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停止审批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客运班线,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旅游包车实行“一趟一批”,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的旅游包车,必须配备2名驾驶人。公安部门加强对营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每月向交通运输部门和客货运企业通报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每季度对客货运企业驾驶人聘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格监督企业落实违法驾驶人解聘制度。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渣土车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运输企业要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对应安装未安装的重点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相关部门不予核发市场准入证,对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故意损坏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2、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研究出台推进校车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大投入,推广专用校车,在中心城区、县城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公交校车化,鼓励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安监部门要把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校车行经线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非法营运“黑车”的打击力度,严禁非列入管理的客货运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车辆接送学生。公安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发现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城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无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教育部门要针对各年级学生认知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到位。
3、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车辆产品,杜绝引进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监管,坚决查处不按标准检测车辆和机动车不上线检测而出具检测合格单的违规行为。商务部门要完善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制度,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和市场的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大型客货车辆报废解体监督职责,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支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行业的汽车修理、客货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综合协调对客运、危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4、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逐步淘汰更新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经信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二、抓牢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5、加强驾驶人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突出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紧急情况下操作技能的考核。将驾校的培训质量与考试分配报名名额挂钩,每月向社会公开驾驶人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营运驾驶人资格的培训及考核,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农机部门要加强拖拉机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管理、驾驶证申领制度,严厉查处超标准办理拖拉机牌证违法行为。
6、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管理。规划、发改部门在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可行性研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对新(改)建道路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与公安部门办理管养移交手续,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借故拒绝。各县(市、区)政府及公安、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部门要优化道路网络,改善道路环境,加快停车设施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系统的建设。公安部门要会同建设和城管部门改进和完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导引标志系统,清理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行为,加强对盲道的监管和维护。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计划,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力度。要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要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建设。
7、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1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市、县两级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主体、期限和资金,严格整改验收。每年确定10个治理示范样板,重点安全隐患整改率要达到100%。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国省干线公路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加大资金投入,将“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同时指导、督促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加强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管理。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以及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路)建设,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着力构建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维护公路安全防护措施,制止打谷晒场、堆物作业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8、加强交通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公安部门要完善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加强气象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落实道路应急维护和抢修装备、物资保障,提高公路抢通保通能力。气象部门要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路况信息,提醒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部门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互通、现场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和处理能力。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处置突发事件演练。
三、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机制
9、落实社会化管理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部门、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内部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对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将涉及公务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定期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或相应政纪处分,实行“季考核、年排名”通报制度。
10、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要针对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及时调整勤务,实施重点防控,提高勤务效能。要会同交通运输、安监、农机等部门查处超限违规运输危险品、无从业资格驾驶营运车辆、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变型拖拉机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11、加大事故责任惩处。对发生的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级别,分别由县(市、区)政府授权安监部门组织同级监察、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倒查驾驶人培训机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责任,对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政府及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故级别和责任大小,实施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1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约谈制度。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和肇事车辆、机动车驾驶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人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听取情况汇报和下一步整改意见,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程度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与成员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加强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督导。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机构建设,每年至少召开2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总结报告制度,每年1月5日前就本地区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要组织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14、深化创建活动。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要把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四项示范”和“平安农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不断修改完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公安交巡警、交通路政、交通运管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道路联动联查和信息互通制度。
15、广泛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制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计划,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每年至少建成1个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或主题公园。扩大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文明交通志愿宣讲、志愿劝导引导等活动。公安、宣传、工商、新闻等部门要联合制订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方案,加大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力度。市、县级公安交巡警窗口单位宣传设施规范设置率要达到100%。
16、完善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巡警、交通协管员、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运政、路政、农机监理等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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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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