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4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3〕1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发〔2013〕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现就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明确如下试行办法: 第一条?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符合市政府关于开设重大城建项目行政办事服务事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3〕2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扬办发〔2013〕30号)认定的重大项目,采取高效审批办理的一种创新制度。 第二条? 进入“绿色通道”审批办理的重大项目享受“三特别”服务,即:特别通道——由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办理“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特别程序——按重大项目特定的办理程序进行;特别办理——报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全程协同办理。 第三条? 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重大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农委派员进驻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设立专窗或与原所属窗口合署,分别负责服务业、工业、建设、基础设施、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农业重大项目认定工作,开具绿卡。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负责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办理服务过程中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四条 ?申请“绿色通道”办理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由负责重大项目认定的主管部门组织会办,集中各有关部门及窗口对项目申请人进行统一答询和指导,一次性告知是否已具备条件实施“绿色通道”办理及如何申请办理的明确意见。 第五条? 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重大项目,由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绿色通道专门窗口启动受理程序,发给申请人绿色通道办理专用档案袋,标明办理各环节顺序和时限,各相关部门或机构办结后标明办结时间、办理责任人签名,同时将有关数据纳入电子监察范围,作为检查考核依据。 第六条? 进入“绿色通道”审批涉及企业注册登记的重大项目,依法应当进行前置审批的实行并联审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扬府发〔2004〕94号)执行,法定条件暂时不完全具备的实行分段登记;依法不须进行前置审批的,即到即办,24小时内办结。 第七条? 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涉及工程建设的重大项目按照三类不同情况采取特别程序办理:? 1、重大城建项目审批流程按市政府关于开设重大城建项目行政办事服务事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3〕21号)办理。? 2、其他重大项目办理全过程均属于市级以下审批权限的,比照市政府关于开设重大城建项目行政办事服务事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3〕21号),采取服务前移及技术性审查先行的办法,在获得重大项目认定后,同步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气象灾害评估审查、施工图(规划、消防、民防、城建、气象、园林等)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施工和监理招投标或直接发包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等提前介入手续,项目业主即可开工建设,并抓紧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相关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项目应当停止施工。行政审批手续不全的,各相关部门及机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3、其他重大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单个事项,按省以上部门要求审批,审批部门在申请人备齐法定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步审查或代审查,并负责指派专人协同到省或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通过审批;重大项目涉及争取省以上政策和资金计划等须市级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按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实施审批,完备相关法定材料,全程办理时限原则上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 ?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重大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个事项的办理时间原则上比照行政审批办理对外承诺时限的三分之二执行(法定公示时间除外)。 第九条? 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重大项目,涉及规费减免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重大项目,涉及中介机构配套服务的,原则上应通过招标和谈判方式尽可能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开展业务,中介配套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中介配套服务事项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未设相应的中介机构窗口受理的,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绿色通道专门窗口可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联系相应中介机构办理,中介服务费原则上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一条? 参与“绿色通道”前期办理工作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及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技术标准严格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达标。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办理过程加强明查暗访,发现廉洁和效能问题按规定查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重大项目,在办理服务过程中,相关部门及窗口配合不力,影响项目办理进度、造成项目业主不满意的,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应当及时通报部门主要领导,并向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按规定在年终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和作风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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