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度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发〔2013〕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加速我市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建设,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根据《扬州市旅游业提速发展行动计划》、《扬州休闲度假旅游“十二五”发展规划》、《扬州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项目引领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着力推进全市度假区规划体系完善、旅游项目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将度假区建设成为体制机制创新、社会生态和谐、主题特色鲜明、服务水平领先、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旅游集聚区,成为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和建设世界旅游名城的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世界旅游名城的目标,着力构建数量、类型、结构、层次合理,发展质量、管理水平、经济拉动力强的度假区体系。到2015年底,全市建成国家级度假区1个,省级度假区4个,市级度假区2个,成为国内重要的旅游度假目的地。2013-2015年期间,度假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5%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5%以上,区内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20%。
三、发展重点
各地依托自身的特色资源,重点打造文化、养生、商务、体育等7个不同类型的旅游度假区,实现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度假区的规划和建设标准适度高于相应的国家、省、市旅游度假区规定。各度假区的基本定位和发展重点如下:
(一)瘦西湖旅游度假区
规划面积8平方公里,依托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借助瘦西湖东拓北进扩容的契机,完善文化解读体系,引进高端品牌温泉项目,丰富休闲类产品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商务旅游功能,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融生态、文化、休闲于一体的文化旅游度假区。
(二)“七河八岛”旅游度假区
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依托水体植被、湿地生态和地热资源,提升凤凰岛景区品质和周边乡村生态风貌,打造以温泉疗养、商务会议、养老休闲、田园农趣等项目为主要产品的健康养生旅游度假区。
(三)瓜洲旅游度假区
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依托瓜洲“江河都会”、“古渡古镇”的独特资源和已开发的国际露营地、太阳岛、芳甸企业会所群等项目,打造以商务会议、古镇观光、游艇体验、江鲜美食等项目为主的商务旅游度假区。
(四)邵伯湖旅游度假区
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依托邵伯湖的水域资源和邵伯古镇的历史人文资源,打造以古镇观光、水利科普、水上运动、湖滨休闲等项目为主的滨水休闲旅游度假区。
(五)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
规划面积16.5平方公里,依托“三山五湖”等优质资源,放大省级旅游度假区品牌以及初具规模的滑翔伞、卡丁车、骑行、赛龙舟等运动项目基础,提升配套设施品质,打造以山地运动、康体健身、乡村体验项目为主体的体育旅游度假区。
(六)高邮清水潭旅游度假区
规划面积13.6平方公里,依托优越的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整合周边旅游资源,完善景区配套设施,重点发展生态观光、现代农业、水乡风情等特色休闲产品,打造集温泉度假、水上运动、水产美食为一体的水乡旅游度假区。
(七)宝应湖旅游度假区
规划面积8.6平方公里,依托苏北规模最大、保存最好的水杉森林湿地及地热资源,放大宝应湖国家湿地公园品牌,拓展和提升配套设施功能,开发建设温泉度假、湿地科普、观光农业、湖上体验等项目,丰富配套设施功能,打造集生态观光、拓展训练和会议度假为一体的湿地旅游度假区。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高度重视规划在度假区发展中的引领和指导作用,高起点、高标准推进度假区规划体系建设,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一是加快编制进度。各度假区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2013年10月份启动度假区总体规划编制,合理布局度假区功能,科学设置用地规模、环境承载力、经济技术等关键指标,2014年上半年完成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与所在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环保和交通等规划全面衔接。二是突出商务旅游功能。各度假区在彰显自身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同时,要突出度假区作为商务活动载体的功能,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度假休闲产品、会议中心等商务配套设施,避免同质化竞争。三是加强可操作性。依据度假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度假区控制性详规和项目修建性规划,注重项目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估,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二)推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
瞄准前沿旅游市场,推动重大旅游项目向度假区集聚,加快形成产品优势,提升度假区的核心吸引力。一是构建多元化的项目投融资体系。要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中期票据等方式,提升旅游项目的融资水平;各县(市、区)要对度假区建设用地、税收留成、土地增值收益等实行优惠政策,带动相关产业要素、投资、配套服务向度假区集聚,加快度假区的项目开发。二是吸引优质资本注入。建立专业招商队伍,紧盯国内外知名旅游专业投资商,重点引进休闲度假、康体养生、游轮游艇等参与体验度高的项目。三是提高项目建设品质。要注重项目的独创性、主题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重点引进旗舰型重大项目,减少一般性旅游项目开发。要充分利用温泉资源,大力推进温泉酒店群建设。完善商务旅游配套设施,原则上省级以上度假区需规划建设容纳300人的会议室,提高商务接待能力,增强度假区的竞争优势。到2015年,县(市、区)的度假区新增旅游项目投资占当地旅游投资总额的50%以上,其中,引入的国际、国内知名旅游品牌项目投资占该度假区投资总额的60%以上。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2以内。
(三)优化度假区产业结构
度假区既是旅游产业的集聚区,更是旅游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示范区,要构建以旅游度假为主导的复合型旅游产业体系。一是构建彰显本地特色的产业结构。切实改变现有的“传统工业+观光旅游+房地产+高效农业”的产业结构模式,立足各度假区资源特色和各地的优势产业,积极发展集聚能力强、关联度高、扩散效应大的现代服务业及生态高科技产业。二是丰富完善休闲度假产品体系。鼓励发展文化娱乐、运动健身、养生养老等休闲度假产品,不断增强旅游度假功能,塑造鲜明的休闲度假品牌。积极开发旅游商品,发展特色旅游购物中心,大力促进旅游消费。三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推动度假区的产业融合和业态创新,促进旅游与文化、农业、信息、体育、会展、商贸等相关产业的融合,积极发展会展型、创意型、文化型等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四)完善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
度假区建设既是经济发展的转型,也是社会服务的提升。各度假区必须坚持项目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协调推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利民惠民与满足游客服务需求的和谐统一。各度假区要严格遵循旅游项目开发先于地产项目开发的原则,度假区开发前5年的基础设施投资应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一是构建完善的旅游交通网络。按照“快旅慢游”的要求,一方面要提高度假区可进入性,实现快速交通的无缝链接;另一方面,区内道路建设要符合度假旅游的特点,重视自行车道和徒步道等慢行交通道路系统建设。到2015年,高速公路或其他快速通道到度假区主要集散中心应控制在15—20分钟车程内;度假区内的自行车道和徒步道的总里程达到机动车道里程数的两倍以上。二是提升公共配套功能。合理布局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加油站、码头、银行和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公交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优化区域内公共交通服务网络,丰富和完善旅游标识系统,满足游客的多样性需求。三是畅通旅游信息服务渠道。在度假区内的游客中心和景区、酒店等游客集中区域,设立集咨询、预订、投诉、集散、应急服务等为一体的游客服务中心(点),并通过导览图、标识牌、电子屏等设施满足游客的信息需求。大力推动度假区智慧旅游发展,区内的主要接待场所实现无线网络(WIFI)全覆盖。
(五)提升度假区生态环境
坚持走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结合城乡一体化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实施生态保护性开发,并赋予各度假区鲜明特色与主题,让每个度假区都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特色示范和样板。一是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围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严格控制非旅游项目开发,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度假区及周边地区旅游资源环境良好品质;倡导绿色低碳旅游,实施节水、节能、减排工程,加强垃圾收运、河流湖泊清淤、生态公厕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示范区,支持度假区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二是加强景观环境建设。通过城乡综合环境整治,优化度假区内部和周边的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度假氛围。不断美化度假区内的建筑景观、植物景观和天际线,切实加强对传统建筑风貌的保护。三是强化环境质量监管。各度假区要严格贯彻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积极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鼓励度假区或度假区内的主要旅游企业实施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合理控制度假区的环境容量和游客容量,规范和提升度假区环境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旅游度假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推进度假区的建设和发展,研究解决度假区建设的相关重大问题;在市旅游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指导全市度假区的设立、开发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立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度假区的建设进度、发展规模等确定其机构的性质、规模、等级和人员配备,并按照“充分授权、封闭管理、高效运行”的要求,将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农林、水利等部门与度假区旅游开发相关的职能采取机构延伸等形式,纳入管委会统一管理。
(二)加大政策支持
1.土地供应优先。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度假区的旅游项目用地需求;经市度假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重点项目并列入省发改委重点项目的,由市国土部门配合度假区所在地政府向省政府争取相关用地指标。
2.税费征收优惠。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对度假区门票收入缴纳的税收给予奖励补贴;对度假区内宗教寺庙、公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度假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度假区其他房产、土地,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度假区内非经营性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将相应的土地收益金全额返还度假区用于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对度假区内的旅游项目自建成盈利年度起,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实行三年返还。对度假区内新建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高星级酒店项目,自正式营运年度起三年内上缴所得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对建成营业且年税收超过200万元的酒店项目凭纳税证明返还已征收的地方行政事业规费。落实度假区内的宾馆酒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3.财政资金支持。各级财政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度假区内的重点旅游项目给予扶持,对度假区引入的国际知名品牌旅游项目给予奖励。对列入省级或国家级的重点项目,酌情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4.金融政策倾斜。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度假区建设,给予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和贷款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等信用体系,加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支持力度。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度假区或区内的大型旅游企业进行上市融资。支持度假区以景区经营权、门票及其他收费权等申请质押贷款。
(三)强化考核检查
完善度假区考核机制,将度假区的开发建设程度、经济发展状况、接待服务水平、未来发展潜力、生态保护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实化并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内容;根据度假区的发展特点,及时调整考核指标体系,扎实推进度假区建设。对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开发建设要求的旅游度假区,由市旅游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将取消参评国家、省、市级旅游度假区的资格,已评的市级旅游度假区由市旅游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部门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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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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