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集中区整合提升特色发展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3〕16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发〔2013〕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工业集中区是全市工业经济的重要增长极,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产业载体。为进一步发挥我市工业集中区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工业集中区整合提升、特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根据《扬州市工业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和各地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基础、发展潜力,实施工业集中区分类整合,特色发展,加快推进工业集中区做大做强、做特做优,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区在全市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做大做强原则。集聚各类要素资源,加快提升工业集中区产业承载力和集聚力,加快推进工业集中区做大经济规模,做强特色产业,做响园区品牌。
2、集聚集约原则。以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节约集约为目标,推进产业向特色园区集聚,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构建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专业化协作配套的产业体系,形成特色产业集聚的竞争优势。
3、绿色生态原则。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环保规范,大力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努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园,倒逼工业集中区转型升级。
(三)发展目标
至2015年末,全市认定的工业集中区50个左右,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15%以上,年营业收入过100亿的12个,其中过200亿的6个,市级以上特色产业园占50%以上,市生态工业园占20%以上。
至2020年末,全市认定的工业集中区40个左右,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13%以上,年营业收入过100亿的30个,其中过200亿的15个,市级以上特色产业园占80%以上,市生态工业园占5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供地,倒逼工业集中区整合
制定《扬州市工业集中区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下列三种类型工业集中区,分别采取优供、限供、不供的差别化供地政策,倒逼园区整合提升。
一是重点发展型,即园区规模较大、产业基础较好、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潜力较大、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工业集中区,要按照做强做大的目标,集中有限的土地资源,优先发展、加快发展。市区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亩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安排不少于30%的工业用地计划指标,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发展型工业集中区建设。
二是优化发展型,即其它重点中心镇工业集中区,以及具有一定发展基础、产业特色较为明显的其它工业集中区,要按照产城融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加快做优做特。原则上新建项目用地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对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可适当安排用地计划。
三是控制发展型,即规模偏小、产业特色不明显、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工业集中区,不再新批单独供地项目。
对全市工业集中区盘活存量土地实施考核,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每多盘活100亩土地,奖励20亩商业或住宅用地计划指标。盘活存量土地及房产过户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乡镇,用于集中区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整合要求,科学规划工业集中区空间布局,形成本地区整合提升方案,报市工业集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二)明确产业定位,促进特色产业园发展
1、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园区现有发展基础及产业特色,会同各地政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各工业集中区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各工业集中区要围绕特色产业定位,制定和完善园区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使园区建设与特色产业发展相衔接。要围绕产业链重点环节、关键技术、招商重点,积极实施产业规划,促进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2、以“飞地经济”政策促进特色产业园建设。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牵头制定扬州市特色产业园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特色产业园给予一定奖励。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飞地经济”政策,新建项目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原则上应按产业类别进入相应的特色产业园,各地支持特色产业发展的政策只对特色产业园内的企业和项目适用。将市特色产业园纳入全市招商引资推介内容,加大推介和招商力度。市工业、科技、人才等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特色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三)加快功能设施建设,创建生态工业园
1、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从2013年起连续3年,市区工业集中区当年新增工业入库税金的市、区地方留成全额返还乡镇,专项用于工业集中区功能设施建设。通向市区工业集中区的主要道路、供水和排污管网、电力和通讯线路等设施纳入全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现行事权体制加快建设;对于由区级政府负责承建的,由市工业集中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2、鼓励创建生态工业园。探索建立工业集中区整体环评体系,减化新落户企业环评手续。依法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要坚决关闭。禁止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禁止在市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鼓励企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节能技改等技术,减少集中区污染物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园,倒逼工业集中区转型升级。出台扬州市生态工业园认定办法,对认定的市生态工业园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快高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1、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各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容积率,结合“四有一责”,加快在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四层以上高标准厂房。各地要优先安排高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其土地出让价最低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70%执行,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利用原有单层厂房翻建三层以上厂房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其它建设规费。市政府每年对获得全市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的工业集中区,给予不超过30亩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30万元厂房租金补贴的奖励。
2、加强小企业创业园建设。鼓励工业集中区建设小企业创业园,为企业提供拎包入驻的创业环境和专业化服务。每孵化成功1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工业集中区5万元奖励。鼓励专精特新行业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入库税收超过200万元的,按每新增100万元给予企业所在工业集中区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小企业创业基金,对创业企业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市“绿扬金凤”政策优先支持优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工业集中区领办创办企业。对于在集中区内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以及企业培养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12]211号)优先给予支持。
(五)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工业集中区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积极与省市中小企业服务网联网,建立企业服务绿色通道,为工业集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建设工业集中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融资担保、人才培训、电子商务等专业化服务,根据服务效果,按照不超过服务机构的设备、技术投资额和服务支出的10%给予补助。
2、支持综合服务区建设。鼓励以政府为主导在工业集中区内建设综合服务区,为企业集中提供办公、研发、商务、物流、职工食宿等配套服务,其用地规模控制在50亩左右,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出让。引导企业建设无围墙工厂,降低企业投资运营成本,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加强金融创新,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1、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贷款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1亿元、各县(市、区)财政同时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应急贷款专项资金,以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包括工业集中区内企业提供临时周转资金服务。
2、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资金池。市财政出资1亿元与银行合作,按1:8比例放大,设立市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资金池,优先支持工业集中区内“四有两缺”(有产品、有技术、有市场、有生产能力,缺资金、缺抵押担保能力)的小微企业贷款需求。
3、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和票据,对于新上市企业和开展直接债务融资的企业,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意见》(扬府办发[2011]172号)给予补助。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工业集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对单个投资项目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机构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七)建立工作机制,强化政策保障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工业集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统计局、交通局、建设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金融办、城建控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小组成员,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工业集中区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查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实行专业化挂钩服务。统筹安排与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对口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实行一对一挂钩帮扶,努力提供专业化服务。
3、加强考核激励。建立健全全市工业集中区指标统计体系,加强对全市工业集中区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将工业集中区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每年对获得全市先进的工业集中区进行表彰奖励。市政府设立3000万元的市工业集中区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局、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认定的市重点发展型和优化发展型工业集中区,可获得市工业集中区专项资金扶持。
各县(市)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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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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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工业集中区是全市工业经济的重要增长极,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产业载体。为进一步发挥我市工业集中区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工业集中区整合提升、特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根据《扬州市工业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和各地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基础、发展潜力,实施工业集中区分类整合,特色发展,加快推进工业集中区做大做强、做特做优,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区在全市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做大做强原则。集聚各类要素资源,加快提升工业集中区产业承载力和集聚力,加快推进工业集中区做大经济规模,做强特色产业,做响园区品牌。
2、集聚集约原则。以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节约集约为目标,推进产业向特色园区集聚,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构建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专业化协作配套的产业体系,形成特色产业集聚的竞争优势。
3、绿色生态原则。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环保规范,大力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努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园,倒逼工业集中区转型升级。
(三)发展目标
至2015年末,全市认定的工业集中区50个左右,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15%以上,年营业收入过100亿的12个,其中过200亿的6个,市级以上特色产业园占50%以上,市生态工业园占20%以上。
至2020年末,全市认定的工业集中区40个左右,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13%以上,年营业收入过100亿的30个,其中过200亿的15个,市级以上特色产业园占80%以上,市生态工业园占5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供地,倒逼工业集中区整合
制定《扬州市工业集中区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下列三种类型工业集中区,分别采取优供、限供、不供的差别化供地政策,倒逼园区整合提升。
一是重点发展型,即园区规模较大、产业基础较好、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潜力较大、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工业集中区,要按照做强做大的目标,集中有限的土地资源,优先发展、加快发展。市区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亩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安排不少于30%的工业用地计划指标,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发展型工业集中区建设。
二是优化发展型,即其它重点中心镇工业集中区,以及具有一定发展基础、产业特色较为明显的其它工业集中区,要按照产城融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加快做优做特。原则上新建项目用地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对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可适当安排用地计划。
三是控制发展型,即规模偏小、产业特色不明显、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工业集中区,不再新批单独供地项目。
对全市工业集中区盘活存量土地实施考核,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每多盘活100亩土地,奖励20亩商业或住宅用地计划指标。盘活存量土地及房产过户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乡镇,用于集中区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整合要求,科学规划工业集中区空间布局,形成本地区整合提升方案,报市工业集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二)明确产业定位,促进特色产业园发展
1、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园区现有发展基础及产业特色,会同各地政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各工业集中区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各工业集中区要围绕特色产业定位,制定和完善园区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使园区建设与特色产业发展相衔接。要围绕产业链重点环节、关键技术、招商重点,积极实施产业规划,促进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2、以“飞地经济”政策促进特色产业园建设。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牵头制定扬州市特色产业园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特色产业园给予一定奖励。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飞地经济”政策,新建项目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原则上应按产业类别进入相应的特色产业园,各地支持特色产业发展的政策只对特色产业园内的企业和项目适用。将市特色产业园纳入全市招商引资推介内容,加大推介和招商力度。市工业、科技、人才等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特色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三)加快功能设施建设,创建生态工业园
1、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从2013年起连续3年,市区工业集中区当年新增工业入库税金的市、区地方留成全额返还乡镇,专项用于工业集中区功能设施建设。通向市区工业集中区的主要道路、供水和排污管网、电力和通讯线路等设施纳入全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现行事权体制加快建设;对于由区级政府负责承建的,由市工业集中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2、鼓励创建生态工业园。探索建立工业集中区整体环评体系,减化新落户企业环评手续。依法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要坚决关闭。禁止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禁止在市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鼓励企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节能技改等技术,减少集中区污染物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园,倒逼工业集中区转型升级。出台扬州市生态工业园认定办法,对认定的市生态工业园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快高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1、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各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容积率,结合“四有一责”,加快在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四层以上高标准厂房。各地要优先安排高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其土地出让价最低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70%执行,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利用原有单层厂房翻建三层以上厂房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其它建设规费。市政府每年对获得全市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的工业集中区,给予不超过30亩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30万元厂房租金补贴的奖励。
2、加强小企业创业园建设。鼓励工业集中区建设小企业创业园,为企业提供拎包入驻的创业环境和专业化服务。每孵化成功1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工业集中区5万元奖励。鼓励专精特新行业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入库税收超过200万元的,按每新增100万元给予企业所在工业集中区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小企业创业基金,对创业企业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市“绿扬金凤”政策优先支持优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工业集中区领办创办企业。对于在集中区内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以及企业培养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12]211号)优先给予支持。
(五)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工业集中区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积极与省市中小企业服务网联网,建立企业服务绿色通道,为工业集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建设工业集中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融资担保、人才培训、电子商务等专业化服务,根据服务效果,按照不超过服务机构的设备、技术投资额和服务支出的10%给予补助。
2、支持综合服务区建设。鼓励以政府为主导在工业集中区内建设综合服务区,为企业集中提供办公、研发、商务、物流、职工食宿等配套服务,其用地规模控制在50亩左右,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出让。引导企业建设无围墙工厂,降低企业投资运营成本,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加强金融创新,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1、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贷款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1亿元、各县(市、区)财政同时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应急贷款专项资金,以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包括工业集中区内企业提供临时周转资金服务。
2、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资金池。市财政出资1亿元与银行合作,按1:8比例放大,设立市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资金池,优先支持工业集中区内“四有两缺”(有产品、有技术、有市场、有生产能力,缺资金、缺抵押担保能力)的小微企业贷款需求。
3、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和票据,对于新上市企业和开展直接债务融资的企业,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意见》(扬府办发[2011]172号)给予补助。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工业集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对单个投资项目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机构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七)建立工作机制,强化政策保障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工业集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统计局、交通局、建设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金融办、城建控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小组成员,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工业集中区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查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实行专业化挂钩服务。统筹安排与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对口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实行一对一挂钩帮扶,努力提供专业化服务。
3、加强考核激励。建立健全全市工业集中区指标统计体系,加强对全市工业集中区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将工业集中区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每年对获得全市先进的工业集中区进行表彰奖励。市政府设立3000万元的市工业集中区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局、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认定的市重点发展型和优化发展型工业集中区,可获得市工业集中区专项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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