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聚力发展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2日
政策文号:扬府发〔2013〕2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发〔2013〕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推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服务业”)集聚发展、特色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规划建设
1、重点打造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含“广陵板块”、“邗江板块”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块”)。“广陵板块”以“信息服务”为主要业态;“邗江板块”以“软件研发”和“智能终端研发制造”为主要业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块”以“服务外包”为主要业态,形成“一基地三板块”的产业发展主格局。鼓励其他县(市、区)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立专业园区。对广陵、邗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软件服务业园区进行统一整合规划,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和空间布局。根据发展重点和产业形态特点,加快公共交通、孵化用房、人才公寓、宽带通信、电力保障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企业成长的软环境。(责任单位: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2、对园区实行目标考核。围绕业务收入、人才引进、税收贡献以及园区入驻企业数、员工收入总额、入驻企业(员工)满意度、园区专项政策制定落实情况等关键指标,制定园区具体发展目标和考核办法,每年对园区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市级相关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对园区内的软件服务业企业新增税收自2014年起市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返还给园区,主要用于园区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关于龙头企业引进
4、根据企业品牌、投资规模、投入强度、人才聚集度、税收贡献等指标,制定软件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对经认定的软件服务业龙头企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实行“一事一议”,软件服务业用地中的科研用地参照工业用地出让,其它配套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5、对引进的软件服务业龙头企业,享受市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待遇。(责任单位: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市建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关于支持创新创业
6、鼓励园区引进创新创业型软件服务业企业,提供 “拎包入住”的研发办公环境及电力、通信、金融支持等完善的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7、联合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每年举办一次面向全国、全省的“软件服务业创业项目大赛”,对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落地扬州的获奖项目提供全方位创业孵化服务,并按照项目的获奖等次和投资规模给予一定的创业启动金。(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8、建立“软件服务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软件服务业企业发展,对市现代金融投资集团等投资机构投资软件服务业项目的,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跟投,实现风险共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9、鼓励园区企业利用云计算、电子商务等平台提供第三方服务,按照企业的平台服务收入,一次性给予园区20%~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0、每年举办两次政府信息化需求通报会,对我市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11、加大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出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面向社会适度开放政府信息资源,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经信委)
12、鼓励园区企业开拓外部市场,对园区内企业承接外地软件研发或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单笔实际到账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账收入总额,给予园区10%~20%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3、鼓励园区企业向上争取,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省软件服务业相关专项扶持,且按时竣工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省专项资助总额给予园区10%~20%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关于人才引进和培育
14、结合软件服务业行业特点,指导软件服务业人才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帮助争取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
15、按照“业务收入”、“从业人数”、“税收贡献”、“员工收入总额”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等市场化指标,每年开展一次“扬州市十佳成长型软件服务业企业”评比认定,对认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分别授予“扬州市十佳软件企业家”、“扬州市十佳优秀软件工程师”称号,优先推荐申报市“绿扬金凤计划”、“扬州英才培育计划”等人才计划,享受《扬州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扬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政策。对获得工信部确认的任职资格,并在扬州工作一年以上的高级项目经理,视同扬州市“绿扬金凤计划” 企业创新领军人才,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6、在2014年至2015年两年内,当年为本地软件服务业企业培训(输送)合格人才累计达到50人次以上的本地职业院校(本地培训机构),对其经报备的、培训周期在60课时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培训考核合格并留扬州工作的人数,一次性给予本地职业院校(本地培训机构)3000元/人的奖励,单个本地职业院校(本地培训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7、在2014年至2015年两年内,鼓励园区组织企业员工参加国内外行业中、高端业务提升培训,按照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对培训费用在3000元/人(含)以下的给予园区补贴;对培训费用超过3000元/人的部分再给予园区30%的补贴。此项补贴,市承担40%、园区承担40%、企业承担2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关于品牌创建
18、鼓励园区组织企业开展认定认证,对园区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ISO27001、ISO20000、CMMI三级及以上资质等行业认证的,给予园区一定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9、鼓励园区企业争创行业品牌,对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称号的,以5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园区奖励;对获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称号的,按照规模型、出口型、潜力型,分别以20万元/家、20万元/家、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园区奖励;对通过国家、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以20万元/家、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园区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分别以10万元/个、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园区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对首次通过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获得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授牌(奖)的园区(基地),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广陵区政府、邗江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关于工作保障
21、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软件服务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相关奖励政策的兑现。对于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软件服务业创业项目大赛、招商推介、参展办展等活动,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所需经费,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在软件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有关园区依据本意见制定专项政策,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软件服务业园区评估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园区考核,兑现奖补政策。《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10〕163号)和《扬州市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政策》(扬府办发〔2011〕121号)同时废止。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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