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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扬府发〔2013〕217号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扬州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实现跨江融合、率先崛起的关键时期进行的一次重大市情市力调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13〕22号)要求,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14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普查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1月至3月将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为普查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手持数据采集终端设备(PDA)执行普查登记公务。
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经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普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扬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和咨询电话:0514-87863611;邮箱:YZJPB2013@163.COM。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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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扬州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实现跨江融合、率先崛起的关键时期进行的一次重大市情市力调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13〕22号)要求,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14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普查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1月至3月将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为普查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手持数据采集终端设备(PDA)执行普查登记公务。
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经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普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扬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和咨询电话:0514-87863611;邮箱:YZJPB2013@163.COM。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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