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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有效。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清江浦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市本级配套费)。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城区建设项目规费征收中心(以下称征收单位)具体负责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本级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5元。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本级配套费:(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二)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五)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另有减征免征市本级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缴费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核算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出具缴费工作联系单。缴费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征收单位缴纳市本级配套费,不得拖欠。第七条 ?征收单位收取市本级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对于符合免征、减征情形的,征收单位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减免证明材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人应当补缴市本级配套费:(一)已减免市本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二)已缴市本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核定缴费面积的;(三)违法建筑经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四)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性质后,该土地上未缴市本级配套费的已建或者在建项目;(五)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缴费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补缴市本级配套费。第九条 ?因政策调整、实际建筑面积减少等原因需要退付市本级配套费的,缴费人应当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办理退费手续。第十条 ?市本级配套费错缴至区财政账户的,征收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错缴信息通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知区财政上缴或者在财政体制结算中扣回。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相关工作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开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等内容。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应当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市本级配套费足额征收。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本级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应当及时追缴。对经追缴仍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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