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6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7〕7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有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市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县(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县区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县(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县(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第五条 ?县(区)国资委办(局),根据县(区)政府授权,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县(区)国资办(局)或经县(区)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县(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经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经市属一级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企业备案。经县(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各县(区)确定。第七条?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属一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所有核准、备案项目都要建档登记。第二章? 资产评估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第十条 ?企业发生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委托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评估项目标的大小和评估费多少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在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等确定,并按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业务约定书。 ? 第十一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相应的国有资产评估资质;(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六)与提供同一经济行为审计业务的机构不是相同出资人。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执业,选用的评估方法要恰当,出具的评估报告应规范。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第十四条 ?核准范围:主要是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第十五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下列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逐级上报初审,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反馈有关意见。第十七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和核准申请表(附件1);(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六)资产评估结果在本企业、资产占有方范围内公示的说明;(七)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九)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公示时间是否少于5个工作日;(十)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九条 ?备案范围:除核准范围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属于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将备案材料逐级审核后报送给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属于市属一级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将备案材料逐级审核后报送给市属一级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市属一级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二)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三)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四)资产评估结果在本企业、资产占有方范围内公示的说明;(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属一级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六)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七)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八)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公示时间是否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属一级企业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经专家评审。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需要,也可经专家评审:(一)属于核准范围的资产评估项目;(二)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属于备案项目中凡标的总资产评估值2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范围由县(区)确定。第二十五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一级企业应当相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的内容包括:(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七)评估工作底稿;(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十)资产评估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十一)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县(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属一级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第二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第三十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第三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境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6〕174号)同时废止。淮政办发(2017)7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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