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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根据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6〕341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谁超标、谁补偿”原则,结合国家和省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考核断面、省确定的跨市县河流区域补偿交界断面、直接入湖断面等,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上游地区向市财政缴纳补偿资金。二、补偿断面布设原则(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补偿区域覆盖全市,包括市域内主要河流,淮河、南水北调主要支流上重要跨界断面,洪泽湖、白马湖、高邮湖等重要湖泊入湖河流断面,以及跨县区界断面等,突出主要水域、水质较差水体或不能稳定达标水体及国家和省考核等要求,既体现流域全覆盖,又突出重点。(二)兼顾实际,易于实施主要选择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部分河流必要时设置对照断面,对于目前无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补偿断面,逐步纳入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市环保局可根据方案执行情况及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逐步调整、扩大补偿断面范围。(三)明确责任,便于考核优先选择上下游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国控、省控断面作为补偿断面。水质补偿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等设定,市环保局可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污染治理经济成本等,对考核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相应调整。三、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方式(一)补偿断面选取维桥河维桥河口、汪木排河G205大桥、利农河闸南、盐河新渡、浔河唐曹5个断面为市级水环境区域补偿考核断面。(二)考核因子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选取总氮为水质参考因子,参考因子不参与考核。(三)水质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省水环境区域补偿目标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等要求最高者确定;同一河流或有直接关系的河流,上游断面在区域补偿考核中执行不低于下游断面的水质目标。(四)补偿方式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被考核地区向市财政缴纳补偿资金,逆流时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正常流向超标补偿方式及其他情况等见下表。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断面考核目标表序号 被考 核地区 断面 名称 河流 名称 经度 纬度 水质 目标 正常流向补偿方式 流向情况 1 盱眙县 维桥河口 维桥河 118°4055" 33°444" Ⅳ 盱眙县补偿市财政 基本稳定 2 盱眙县 G205大桥 汪木排河 118°518.46" 33°142" Ⅲ 盱眙县补偿市财政 基本稳定 3 金湖县 闸南 利农河 119°124.68" 33°120.16" Ⅳ 金湖县补偿市财政 基本稳定 4 淮阴区 新渡 盐河 119°848.06" 33°392.95" Ⅲ 淮阴区补偿市财政 基本稳定 5 洪泽区 唐曹 浔河 118°5820.55" 33°1635.15" Ⅲ 洪泽区补偿市财政 基本稳定 四、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一)补偿标准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被考核地区向市财政缴纳补偿资金。标准为:水质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为50万元;水质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为75万元;水质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125万元。(二)补偿资金核算方法补偿资金按月核算,以市环保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作为核算补偿资金的依据。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各超标考核因子“超标倍数×补偿基数”核算补偿资金。断面单次监测某因子超标补偿资金=该因子水质超标倍数×单次补偿基数。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所有因子当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三)特殊情况如遇补偿考核断面受到清淤改造工程施工等影响,暂时无法实施水质监测时,由被考核地区提出书面申请,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或同意暂停补偿监测;若补偿断面所处水体两侧断流、较长时期不能恢复监测的,市环保局可视该地区排污汇流走向的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临时加设替代断面继续开展补偿监测;如因流动污染源等原因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由被考核地区提出书面申请,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补偿断面流向常年稳定无变化的,不进行流向测定,常年按照正常流向进行补偿资金核算;补偿断面流向不稳定,存在逆流情况的,水质监测时同步进行流向测定。五、监测数据核定及争议仲裁由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工作,负责补偿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数据核定、汇总和解释工作,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具体监测管理办法参照《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管理办法》执行。每月月底前,由市环保局对各考核断面上月产生的补偿资金进行核算,并通报相关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环保(分)局。相关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保(分)局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报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环保局在收到地方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调查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市级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仲裁。六、资金解缴补偿资金按月结算,按月通报,按年解缴,每个自然年为一个核缴年度。次年一季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依据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分县区核定补偿资金总金额,下达缴款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收到缴款通知后15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的缴款账户缴纳补偿资金。逾期未缴纳的,按每推迟一天加收2‰滞纳金。必要时,将由市政府督查室通报催缴,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行政追责。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解缴方式做出调整。七、资金使用市级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全部缴纳至市财政,专项用于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各地收到由市财政局下拨的补偿资金,须全部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出调整。本方案于2018年5、6月份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2018年7月1日以前全市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及相关奖励资金仍按原办法核算、收缴及分配使用。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淮安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37号)同时废止,并对国考断面补偿方案作了完善细化(具体见附件)。?附件淮安市入海水道苏嘴断面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细则?入海水道苏嘴断面是省政府对我市水环境区域补偿考核断面之一,为进一步明晰本断面的责任地区和补偿受偿资金分摊比例,决定在清安河和入海水道流域设立各行政区责任考核断面,并依据有关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一、交界考核断面布设原则(一)全面覆盖考核断面覆盖流域相关全部行政责任地区,包括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淮安区、洪泽区、淮安工业园区、苏淮高新区。(二)易于实施清安河部分河段由明渠改为暗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苏淮高新区尾水通过管道排入清安河,排口位置并不严格位于行政区交界处,因此,考核断面的设置遵循易于实施的原则。二、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方式(一)补偿断面选取清安河二污厂排口下游、清安河地涵出口(井神上游)、清安河苏淮高新区排口、清安河淮安工业园区排口、清安河清安河口、古盐河庐山路桥、古盐河西安路桥、入海水道宁连路桥8个断面作为考核断面。(二)考核因子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选取总氮为水质参考因子,参考因子不参与考核。(三)水质目标按照“同一河流或有直接关系的河流,上游断面在区域补偿考核中执行不低于下游断面的水质目标”的原则,上述8个考核断面全部执行地表水Ⅳ类考核目标。具体考核断面、水质目标、正常流向超标补偿方式及其他情况等见下表。淮安市入海水道苏嘴断面责任地区考核目标表序号 被考核 地区 断面 名称 河流 名称 经度 纬度 水质目标 流向情况 1 清江浦区 二污厂排口下游 清安河 119°04472 33°33996" Ⅳ 基本稳定 2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涵出口(井神上游) 清安河 119°06529 33°31792" Ⅳ 基本稳定 3 苏淮高新区 苏淮高新区排口 清安河 119°07951 33°29002" Ⅳ 基本稳定 4 淮安工业园区 淮安工业园区排口 清安河 119°07964 33°28998" Ⅳ 基本稳定 5 淮安区 清安河口 清安河 119°08483 33°28891" Ⅳ 基本稳定 6 淮安工业园区 庐山路桥 古盐河 119°02848 33°27420" Ⅳ 基本稳定 7 清江浦区 西安路桥 古盐河 119°00378 33°26445" Ⅳ 基本稳定 8 洪泽区 宁连路桥 入海水道 118°58998 33°23638" Ⅳ 基本稳定 三、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当考核断面当月水质劣于Ⅳ类时,被考核地区参与平摊当月入海水道苏嘴断面产生的补偿资金;当考核断面当月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时,被考核地区参与平分当月入海水道苏嘴断面产生的受偿资金。清江浦区、淮安工业园区在某月可以同时产生补偿资金和受偿资金。若某月入海水道苏嘴断面产生受偿资金,而8个责任考核断面水质全部劣于Ⅳ类,则受偿资金由6个责任地区平分;若某月入海水道苏嘴断面产生补偿资金,而8个责任考核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Ⅳ类,则补偿资金由6个责任地区平摊。断面月超标补偿(受偿)资金=当月入海水道苏嘴断面产生的补偿(受偿)资金(以省环保厅通报为准)÷当月参与分摊的考核地区数量。断面年超标补偿(受偿)资金=该断面月超标补偿(受偿)资金之和。市环保局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工作实际,对考核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补偿标准等进行相应调整。四、监测数据核定及争议仲裁由市环保局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负责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数据核定、汇总和解释,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具体监测管理办法参照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6〕341号)附件《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管理办法》执行。由市环保局对各责任考核断面每月产生的补偿受偿资金进行核算,并通报相关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环保(分)局。相关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保(分)局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报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环保局在收到地方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调查复核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仲裁。五、资金解缴和使用对于各交界考核断面产生的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扣缴,全部用于抵扣省级水环境区域补偿考核断面入海水道苏嘴断面产生的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各交界考核断面产生的受偿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按照《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解缴方式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出调整。六、其他事项本工作细则于2018年5、6月份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2018年7月1日以前入海水道苏嘴断面产生的补偿受偿资金,仍按原办法核算、收缴及分配使用。?淮政办发(2018)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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