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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支持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支持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7〕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消防支队《支持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支持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办法市民政局 市规划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局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计委? 市食药监局 市消防支队?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供给增量升级,明确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苏民发〔2017〕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存量用地和房产等闲置社会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区政府应组织力量、指定相关部门牵头开展存量资源调查,在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的基础上,明确并公布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建设的存量用地和房产,推进闲置社会资源整合改造。国有存量资源应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发展。存量资源可以采取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改造建设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或组建运营平台(公司)直接运营或通过公开招标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也可由产权单位改造建设,直接运营或引入社会力量运营;或由社会力量租赁改造建设并运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养老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关爱驿站、老年人助餐点等。第四条? 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对符合低效土地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间资本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城市经济型酒店、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办公用房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或兴办养老机构时,应报所在县区民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或市直部门派出机构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兴办养老机构的,可暂不改变房屋用途和规划性质,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直接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鼓励社会力量购买闲置的非民用房和利用能够达到改造要求的民用房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给予同等的支持政策。第五条? 利用闲置社会资源改造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应纳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适时进行修编,修编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享受上述五年“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支持政策期满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申请,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后,按照法定程序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规划部门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出具相关手续或证明材料,国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和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消防部门应主动介入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建设,积极指导养老机构办理消防手续。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关爱驿站、老年人助餐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七条? 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兴办的养老机构须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法人登记时,按“先证后照”方式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方式办理。(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申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养老机构,在“过渡期”内,依据民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的备案证明,由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过渡期”满后,如养老机构重新进行装修改造等,应在办理土地和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后,按规定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按房屋竣工时取得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进行办理;证明材料遗失或没有办理过验收手续的,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质量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养老机构负责对质量评估发现的房屋质量安全问题予以整改,以第三方提供的最终鉴定房屋质量安全合格意见为依据进行办理。(三)不动产产权证明。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应申请补办。不满足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和村居(社区)集体举办的小型养老机构,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用途认可证明材料。租赁房屋开办养老机构的,应提交与不动产权属所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五年。(四)卫生、食品和环评的许可。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应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许可,内设医务室需进行备案;养老机构食堂应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或填报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相应环评报批手续。第八条? 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已开办运营且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应按本办法及时申办设立许可。“过渡期”的支持政策从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之月起算,“过渡期”满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土地和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向设立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设立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发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一律不得继续运营,并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有关规定处置。第九条? 利用闲置社会资源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在“过渡期”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或其他房屋征收范围的,补偿按国家、省、市以及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执行。第十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督查。新建养老机构未获得设立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人。对已开办运营不具备整改条件、难以达到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无法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要在妥善安置入住对象的前提下,坚决予以关停。第十一条? 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机构,在实施准入和医保定点等方面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和帮助。支持和推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嵌入式“健康卫生小屋”或开设全科医生工作室,加强社区健康养老服务。第十三条? 利用闲置社会资源改造建设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政办发(2017)10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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