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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经市政府第2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一、对《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9号)作出修改(一)将文中“市行政审批局”修改为“市数据局”、“人行泰州中心支行”修改为“人行泰州分行”、“泰州银保监分局”修改为“泰州金融监管分局”。(二)删去文中的“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配套奖励资金”。(三)将首段中的“《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修改为“《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四)将“一、指导思想”中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修改为“十九大、二十大和十九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五)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第1项“优化企业资质结构”中的“因住建部即将对建设工程资质进行改革,新资质标准发布后,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实施奖励”。(六)将“三、重点任务”中“(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第2项“积极扶持骨干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修改为“建筑业企业”。(七)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第3项“大力支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高等级资质或者纳税龙头企业在泰州建设总部的优先供应土地;对市外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连续三年纳税超过一定规模或者本地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由企业总部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泰州申报纳税的,各市(区)可以制定相关奖励政策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八)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第5项“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由市政府给予每个示范基地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工程,由市政府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配套奖励资金”。(九)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第11项“完善建设工程发包制度”中的“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市重要大型工程设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给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十)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第15项“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中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十一)将“三、重点任务”中“(四)提高质量安全水准”第19项“加快用工制度改革”中的“本市户籍的建筑业企业高危岗位从业人员”修改为“建筑业企业高危岗位从业人员”;删去“试点总承包企业成立的全资专业作业企业可以视为该总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队伍,分包其自有工程项目作业任务时,不受专业作业企业的专业限制要求”。(十二)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第20项“建立组织保障体系。成立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数据局、税务局、人行泰州分行、泰州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区)和医药高新区应当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相关各部门)”。(十三)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第21项“完善工作考评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建立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考评机制,细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市政府将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相关各部门)”。(十四)删去“三、重点任务”中“(五)完善保障工作机制”第22项“强化奖惩兑现机制。各级财政按照要求及时兑现相关奖补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标准,由同级财政兑现。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资格。(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对《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53号)作出修改(一)将“一、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建设”第3项中的“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推进品牌和标准发展”修改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推进标准化发展”;删去“对电子商务企业新获评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删去“二、促进企业开拓网络市场”第4项“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市场”中的“对经授权的特产馆(专营店)运营企业年开票网络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三)将“二、促进企业开拓网络市场”第6项“支持企业应用直播电商开拓市场”中的“企业委托市区和市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开票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支付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修改为“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开票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支付的佣金给予15%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四)将“二、促进企业开拓网络市场”第7项“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对带动就业20人以上、实际纳税连续两年增长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用于品牌宣传、技术升级、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按照实际投入金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生产基地3000平方米以上、用工人数30人以上且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修改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当年电子商务企业用于品牌宣传、技术升级、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且当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金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生产基地30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五)将“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氛围”第9项“鼓励举办高水平电子商务活动。对在本市举办的高水平电子商务领域专题会议、专业展会、博览会、峰会论坛等活动,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承办机构实际投入(场租费、特装费、住餐费、宣传费、租车费)不高于40%、60%、80%的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修改为“鼓励举办高水平电子商务活动。对在本市举办的高水平电子商务领域专题会议、专业展会、博览会、峰会论坛、电商直播大赛等活动,承办机构实际投入金额80%(场租费、特装费、住餐费、宣传费、租车费等费用)给予补助,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35万元、40万元的补助”。(六)将“六、附则”中的“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修改为“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三、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1号)作出修改(一)删去第1条“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年度积分满300分或者连续两年积分累计达500分的,在泰州科创中心(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注册并建设独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建设规模给予用地奖励,最多不超过30亩”。(二)删去第2条中的“(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三)删去第5条“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研发人员在泰州市‘人才家园’(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购房,按照30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积分每满300分,可以在本条上述推荐人员内确定1人,按照其购房款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将第6条“‘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金额,全额奖励给研发人员本人”修改为“‘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100分,给予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按照年薪总额的5%予以奖励”。(五)将倒数第二段的“本政策第1、5条适用范围为泰州市,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医药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50%;第2、3、4、6条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以上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统筹拨付”修改为“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统筹拨付”。四、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发〔2023〕15号)作出修改(一)删去“二、具体措施”中“(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服务产业发展”第4项“鼓励投资非上市企业。引导本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非上市企业,对累计投资每满1亿元(或者等值外币)且投资期限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机构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删去“三、其他事项”中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五、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2号)作出修改删去“1.支持企业高薪揽才”中的“(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删去“按照所引进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金额,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人才本人”。此外,对上述涉及条款删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4年11月8日起施行。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9年11月7日。附件:1.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3.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4.泰州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5.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10月30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49号)发布,2024年11月8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办规〔2024〕8号)第一次修正。为促进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泰州建造”品牌含金量和影响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十九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市场培育、资金激励等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实现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全市建筑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一)产业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10%左右,建筑业入库税收达到60亿元以上。(二)企业综合实力更加强劲。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达到10家,总承包一级企业达到100家,其中,年产值超100亿元企业8家,超50亿元企业20家。(三)行业转型升级更加全面。全市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通过江苏省建筑产业化示范城市验收。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等加快推广,高星级绿色建筑、成品化住房比例稳步增长,建筑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三、重点任务(一)扶持企业做优做强1.优化企业资质结构。以建筑工程为基础,着力培育一批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航道、铁路工程、通信工程等高等级资质企业,进一步丰富建筑业专业结构。支持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培育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航母型”领军企业;鼓励经营特色明显,具有比较优势的大中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优势企业。对新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单列)2.积极扶持骨干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对每年新建的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独立或者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招投标。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生态环境、燃气、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或者歧视性条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投集团、市交通产业集团、市文旅集团)3.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跟踪国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大型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或者与项目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大力推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建营一体化,形成智力、技术、资金、装备、管理、标准和劳动力联动输出。定期举办国内外泰州建筑业企业推介活动,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之乡”的品牌影响。对新承建境外单个项目合同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4.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项目建设,形成规模化的装配式产业链。房屋建筑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比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条件的,应当带头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推行住房设计、施工、装修一体化,并将成品房装修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到2022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40%,累计培育12个装配式示范基地和20个装配式示范项目。对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工程完成标准层一层以上,可以向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5.着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发包,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带头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并将实施全过程咨询的项目列入重点服务对象。到2022年,全市培育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骨干企业10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城投集团、市交通产业集团、市文旅集团)6.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技术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每年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鼓励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完善资质序列,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到2022年,全市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30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城投集团、市交通产业集团、市文旅集团)7.加快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普及。加大BIM 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全面提升BIM应用能力。在装配式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桥梁隧道、地下管廊等复杂市政工程中,试点推广应用BIM 技术。到2022年,勘察设计单位以及一级资质以上施工企业掌握并实施BIM技术一体化集成应用,以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新立项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集成应用BIM的比例达9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市城投集团、市交通产业集团、市文旅集团)8.实施“绿色建筑+”工程。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提高高星级特别是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探索构建具有泰州特点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促进装配式建筑、BIM应用、海绵城市等技术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各项技术措施,将绿色照明、太阳能光热光伏、地下综合管廊、透水路面、雨水回收利用、光导管、立体绿化等实用技术应用于具体项目。到2022年,全市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900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5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三)优化市场发展环境9.深化建筑市场“放管服”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全面下放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多规合一”“多测合一”“联合图审”“告知承诺制”“一车式督查”“限时联合验收”等改革举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10.完善建设工程发包制度。建筑方案设计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或者复杂项目,可以实行“评定分离”制度。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招标,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具有装配式建筑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探索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改变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品牌、价格等多因素的综合评估,引导企业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完善市级资深评标专家库,建立招投标重大涉法、技术问题专家评议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11.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泰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健全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诚信基础信息采集,推行信用评价与行政审批服务、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相关联。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12.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立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修正机制,依据市场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总承包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和“国家优质工程”两年内或者获得省优质工程“扬子杯”一年内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其工程款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低于80%的合同款,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完成后一次付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数据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13.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建立以银行保函和综合保险为主的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推行“差异化”担保手段,支持诚信企业发展。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以银行保函或者综合保险方式提供的担保。推行工程履约“双担保”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提交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或者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数据局)14.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战略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业企业对接机制。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企业授信、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和鼓励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扩大企业信用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提高建筑业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支持建筑业企业按照规定享受贷款周转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泰州分行、泰州金融监管分局)(四)提高质量安全水准15.引导工程提质创优。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各类优质工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程“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和“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建安工程费的1%向建设单位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对获得“扬子杯”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建安工程费的0.5%向建设单位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独立总承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或者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5万元,参建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奖励15万元,上述资金由市政府一次性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数据局)16.优化监管工作方式。加强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差别化”新型监管机制。深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落实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实施样板引路、标准化考评。(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17.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过“互联网+智慧工地”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建筑施工工人岗前培训、信息化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政府投资规模以上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四个全覆盖”,推动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18.加快用工制度改革。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2021年底,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不低于2万人次。实施高危岗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计划,对建筑业企业高危岗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或者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职工技能水平。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购置设备、收购、兼并、重组、改进管理模式等形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做专做精专项业务。鼓励专业作业企业与相关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输送满足需要的技术工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优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建设,确保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做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代发工作,实现专用账户开户率和代发率10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附件2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0年11月10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泰州市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53号)发布,2024年11月8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办规〔2024〕8号)第一次修正。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数字技术创新突破,推动直播电商、新零售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快递物流与电子商务协同建设,进一步壮大数字经济,助力传统经济转型,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一、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建设1.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社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分别给予15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电子商务综合示范社区(含省级数字商务进社区认定项目)、示范镇、示范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社区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鼓励园区和企业示范建设。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称号的园区和企业(含数字商务企业、新零售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推进标准化发展。对新获批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制定市、省、国家电子商务标准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促进企业开拓网络市场4.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市场。培育专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垂直电商平台的,按照年开票网络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万元。5.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开票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亿元以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增加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6.支持企业应用直播电商开拓市场。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开票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支付的佣金给予15%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对企业首次采用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开票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直播开票销售额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600万元、6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7.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投入。当年电子商务企业用于品牌宣传、技术升级、科技研发、软件平台开发、渠道拓展建设的资金投入,且当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金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生产基地30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三、加强电子商务载体建设8.支持电子商务服务类项目。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开发或者新建的数据中心(IDC)、公共呼叫中心、电商融资服务中心以及专业配套等公共服务类项目,给予园区建设方实际设备投资额3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40万元。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氛围9.鼓励举办高水平电子商务活动。对在本市举办的高水平电子商务领域专题会议、专业展会、博览会、峰会论坛、电商直播大赛等活动,承办机构实际投入金额80%(场租费、特装费、住餐费、宣传费、租车费等费用)给予补助,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35万元、40万元的补助。10.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性活动。支持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被市区内企业录用并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市区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超过10人的按10人计算),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支持服务型企业在市级部门(单位)电子商务项目绩效评审、数据购买服务及硬件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配套投入,符合条件的最高补助30万元。11.鼓励企业参加电子商务展会。对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商务展会,给予展位费(含特装费)80%补助,单个企业每次活动最高补助3万元。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12.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出口业务。通过境内外第三方跨境商务平台开展业务并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对其实际发生的平台注册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鼓励企业利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进行品牌推广,对其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推广,对其实际发生的推广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1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包括在线支付、仓储物流、代运营、培训以及业务流程服务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对向10家以上企业提供跨境电商服务的平台企业,且当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市区企业建设的经认定的海外仓(展示中心),每年在业务推广、软硬件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投入金额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14.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鼓励培训机构对市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开展培训,对每次不少于8课时、参训人数不少于20人的培训班,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1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跨境进口业务。有跨境进口实绩(列入泰州海关统计),且进口商品在市区实现开票销售的企业,对其年开票销售额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六、附则本政策适用于泰州市区内注册、经营电子商务或者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以参照本政策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泰州市区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5〕196号)同时废止。附件3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2021年5月7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1号)发布,2024年11月8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办规〔2024〕8号)第一次修正。为深入实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推动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做优做强,带动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全面激发企业创新动能,为产业强市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为深入实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推动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做优做强,带动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全面激发企业创新动能,为产业强市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1.“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在国内一线城市或者海外新设立研发机构,按照研发人员年薪总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科技创新十佳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按照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十佳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重点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参照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政策执行。3.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加2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4.“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100分,给予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按照年薪总额的5%予以奖励。本政策所称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是指经确认公布的“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和“科技创新优秀企业”。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统筹拨付。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可以申报兑现,期限五年。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执行。附件4泰州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6年6月2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办发〔2023〕15号)发布,2024年11月8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办规〔2024〕8号)第一次修正。为加快集聚、发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枢纽作用,更好服务“致力民生、聚力转型”两大主题,助力打造“一个产业体系、四个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一、发展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大决策部署,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在价值发现、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资源整合等方面功能,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集聚股权投资机构超过50家,管理基金规模超过6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募、投、管、退”股权投资市场体系,着力打造全省有影响的股权投资高地。二、具体措施(一)拓宽市场化募资路径1.支持新设股权投资机构。对在本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含母基金),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分别给予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在1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0.2%给予奖励;规模在2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0.3%给予奖励;规模在10亿元—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规模在3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奖励额度。实际募资到位后,先给予应当奖励金额的50%;对外投资金额达50%(含)后,再给予应当奖励金额的50%。2.鼓励募资方式多元化。支持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引进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宽募资渠道,争取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基金投资。3.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落地发展。鼓励面向股权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精准招商,畅通资金流通渠道,促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集聚发展。加强与多币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合作,逐步建立与国际化资本对接工作机制。(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服务产业发展4.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且投资期限满两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仅限于货币出资)最高10%的标准,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认定为一次投资。每个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5.支持引进产业项目。鼓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其生态圈企业吸引落户本市,对股权投资基金并购或者投资的标的企业迁入本市开工达产,符合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方向的重大项目,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优化政府投资基金投入机制和管理模式6.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引导作用。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对产业引导类基金和专项发展类基金设置差异化门槛收益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门槛收益率可以适当降低,超额收益可以对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7.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专业化管理。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选择机制,结合政策要求、运作管理、募资能力等因素,择优遴选基金管理人。加大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和头部机构等的合作力度,吸引更多发展资源向泰州集聚。8.适度放宽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参股基金返投本市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的,均可以认定为返投本市企业:直接投资本市企业的;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本市企业或者为本市引进企业落地的;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新增投资本市企业的。(四)丰富股权投资退出方式9.支持股权转受让基金市场创新发展。鼓励在本市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股权转受让基金。加快对接股权转受让基金领域头部机构,探索建立基金份额估值体系,提供基础交易服务。鼓励各地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有限合伙人获得“权益性投资所得”。10.畅通股权投资退出通道。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泰州基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健康产业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泰州)培育基地等的精准培育服务功能,加快股权投资机构被投企业的上市进程,通过上市、挂牌等方式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鼓励股权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基金。(五)强化资源集聚和机制保障11.健全常态化对接机制。持续开展“创投机构面对面”融资路演活动,鼓励各地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建立地方政府、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的信息对接联通机制,定期梳理科创企业培育库,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动态更新的投资标的库。鼓励基金管理人报送在本市已投企业情况,建立被投企业项目库,推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重点跟踪和上门服务,为被投企业融资、市场拓展、股改上市等提供精准支持。12.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重点依托泰州金融广场建设示范性综合性股权投资集聚区,致力招引国内外股权投资头部机构和高端金融资源入驻。支持有条件的市(区)根据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差异化规划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集聚区、服务基地申报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对申报成功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13.加强专业人才激励保障。设立泰州市股权投资人才奖,建立评审机制,原则上每年评选1次,每次名额不超过5人。经评定的股权投资人才,每人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支持本市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申办“凤城英才卡”。14.优化市场服务环境。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构白名单,分类优化股权投资机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的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监管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私募基金分级分类监管和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私募基金托管制度。15.完善管理制度体系。统筹国资管理、审计监督等领域政策要求与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行实际,优化风险容忍、交易定价、业绩考核、投资损失评估等制度设计。对本市各级财政及国有企业参与的投资基金,坚持保护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原则,建立尽职免责和容亏纠错机制,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未谋取私利且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不存在违反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的,对相关参与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三、其他事项本政策措施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注册登记,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享受本政策措施的股权投资机构,须依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在申请奖励时,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本市且存续期内不得迁出,迁出的须退还相关奖励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享受本政策措施奖励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的,责令返还奖励资金;对相关个人及申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政策措施中以募集到位资金或者实际投资额计算奖励时,应当扣除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或者国有企业出资额。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本政策措施的奖补与国家、省、市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涉及到的奖励资金,由市、市(区)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各自承担。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执行。附件5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2021年5月7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加快人才集聚助推产业强市六条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2号)发布,2024年11月8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办规〔2024〕8号)第一次修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聚焦三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和高校毕业生,为我市全力打造崛起中部的产业增长极提供人才支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1.支持企业高薪揽才。激发企业聚才用才主体活力,企业全职从市外新引进年薪超过40万元的各级各类人才,每年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工资的30%,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50万元/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150万元/年。每两年评选10家人才集聚杰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税务局)2.提高购房补贴额度。对在泰企业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给予5~20万元购房券。其中,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5万元,“双一流”高校的本科毕业生7万元,本科段学历为普通高校的硕士研究生10万元,本科段学历为“双一流”高校的硕士研究生14万元,博士研究生20万元;在泰领办(创办)企业或者全职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的人才),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给予10~200万元购房券。对往届本科以上学历且40周岁以下毕业生,首次来泰企业就业创业的,参照以上标准发放购房券。根据《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评选出的“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科技创新优秀企业”,每积满100分可在下一年度内推荐1名全职人才破格享受购房券。推荐对象应在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作用发挥突出、有较好工作业绩。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对照标准提高一个层级申领;大专学历及技能人才,可按照大学本科标准申领。已享受过购房券待遇的,不得重复申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3.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泰应聘。对毕业年度(含毕业学年)内的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来泰企业发生真实有效面试行为的拟录用人员,给予毕业生面试应聘补贴,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500元/人;省外高校(含海外留学)应届专科和本科毕业生1000元/人、硕士研究生1500元/人、博士研究生2000元/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扩大租房补贴范围。对外地来泰或者泰州籍跨市(区)在企业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全日制职业院校)应届大专毕业生,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对企业新录用的首次来泰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给予企业500~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其中:本科毕业生500元/人、硕士研究生1000元/人、博士研究生1500元/人,补贴主要用于奖励直接从事招聘录用毕业生工作,且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提高见习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7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协作。吸引市外各类院校向我市输送毕业生,每成功推荐1名本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来泰企业就业,毕业生在泰州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给予学校1000元/人的推荐就业奖励。鼓励驻泰高校育人留人,市教育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驻泰高校毕业生的留泰就业情况(按照毕业生实际在我市企业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进行专项考核,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高校,超额完成部分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学校推荐就业奖励,用于专项奖励学校直接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优秀教职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本政策适用于泰州市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执行。本政策中企业是指所有正常纳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不含金融、通讯、烟草、供电、盐业等行业企业。文中所涉资金,市直单位的由市财政承担,各区的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市原有涉及企业的人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江苏泰州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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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3-09-06
省政府关于同意江苏省煤炭物流靖江基地项目二期工程配套码头有关泊位对外开放的批复
2023-08-30
市政府关于同意授予江苏姜堰船舶舾装件有限公司等组织第二届泰州市标准创新奖的批复
2020-11-12
省政府关于同意兴化市及所辖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8-04
省政府关于同意靖江市及所辖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6-10
省政府关于同意泰州市姜堰区及所辖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2-19
省政府关于筹建江苏省兴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2020-01-21
省政府关于同意泰兴市及所辖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1-11
省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高港区及所辖白马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9-07-11
省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海陵区及所辖罡杨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9-07-11
省政府关于调整靖江市及所辖东兴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9-01-18
省政府关于调整兴化市及所辖昭阳街道等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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