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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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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推进长江经济带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切实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推进江苏省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的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长江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加快推进,水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减少,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重点水域、重点区域、重要水体治理工程加快实施,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工程全面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初步建立,长江水质进一步改善,地表水省考及以上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8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沿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逐步增强,水资源实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基本恢复,市区及各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表水省考及以上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保持8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保持100%;森林质量和生产力显著提升,沿江绿化带基本建成,林木覆盖率达到24%;湿地得到有效保护与修复,湿地面积不低于10.33万公顷;城市污水和垃圾实现全收集全处理,重点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二、加强水污染治理(一)以沿江城镇污水垃圾治理为重中之重,提高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水平1.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快实施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运行监管,提升污水处理水平。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积极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2018—2020年,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泰兴市三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靖江市华汇城市污水处理三期工程等项目建成投运。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全市新建污水管网约229公里,维修改造老旧污水管网约15公里,基本实现城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60%的行政村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落实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具体工作任务均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以企业达标排放为目标,加快治理企业违法违规排污2.加快处置重污染落后工艺和设备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小型和重污染项目。依法取缔重污染落后工艺和设备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小型和重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8年底前,组织开展项目排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在此基础上,分类施策、妥善处置,能够整合搬迁进入合规园区的依法进行环评,确实无法整治的逐步依法取缔,做到断水、断电、断路,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拆除设备,坚决防止转移和反弹,取得阶段性成果。2020年底前,重污染落后工艺和设备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小型和重污染项目全面整治完毕,消除违法排污问题,整治成果得到巩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参与单位:市发改委)3.深入推进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按照控总量、减增量、优存量的总要求,化工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长江干流岸线、清水通道沿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严格控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全力推进长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治,2018年底前,对已完成关停的16家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回头看,杜绝环境风险隐患;对列入2018年“四个一批”计划的31家化工生产企业整治到位。加快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重点推进梅兰化工、泰州石化、中海沥青等企业优化发展转型升级,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相关行动方案,排出时间表,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启动搬迁改造工作。突出抓好关停化工生产企业“两断三清”,按照“断水、断电、清原料、清产品、清设备”的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2017年已关停到位的155家企业“两断三清”工作。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关停工作力度,确保列入2018年淘汰关闭和搬迁转移的30家企业8月底全部停产到位、12月底前基本完成“两断三清”。分类管理化工园区。对现有化工园区,按照省有关要求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规范提升泰兴经济开发区发展水平,科学评估滨江工业园产业定位;限期完成高港高永化工集中区和姜堰经济开发区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整改事项,适时主动取消化工集中区定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参与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国土局、安监局)4.强化重点企业污染源头管控。坚决取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业项目,坚决淘汰一批污染水环境的落后产能。2018年底前,巩固“十小”企业取缔成果,确保不漏一家、不留死角,尚未到位的要立即取缔并严肃追责。启动对造纸、制革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摸底排查,制定管理台账以及“一业一策”、“一厂一策”的治理方案,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全面核查工业集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运行情况,确保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排入集中处理设施。沿江工业集聚(园)区按要求建立水污染治理档案,建立企业生产与治污状态全过程及污染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化、动态更新数据,形成“一园一档”。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包括循环化改造在内的工业集聚(园)区水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策略,在“一园一档”基础上实现“一园一策”。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对水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治理,工业集聚(园)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三)以严格控制养殖污染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5.强化养殖污染治理。以规模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统筹推进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推动畜禽养殖向农牧结合、种养循环转型发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全市建立养殖粪污处理直连直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在每个养殖场设立长效管理监督公示牌,明确最大存栏量、达标治理要求、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落实监管责任,方便社会监督,杜绝畜禽粪污直排河道。加快推进绿色养殖业发展,河湖开放水域禁止投饵养殖,优化调整养殖布局结构,规范水产养殖环境行为。深入推进养殖场“关停并转”,2018年底前,关停水网地带、村居内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900家以上。摸清已关停养殖场现状,对已拆除或转产的养殖场实行“销号”管理;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遏制补栏复养现象发生;开展转产服务,引导养殖户向食用菌、绿化苗木、大棚蔬菜等产业转型。2018年底前,已关停的养殖场拆除或转产完成率达到80%,2019年6月底前,全部拆除或转产到位。推进养殖场达标治理,2018年底前,达标治理1267家规模化养殖场、2427家非规模化养殖场;2019年达标治理1425家规模化养殖场、2773家非规模化养殖场。加快规模化养殖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将治理范围扩大到存栏50头(猪当量)以上的非规模化养殖场,倒逼养殖场开展技术改造,实行畜禽粪污就地利用或集中处理,解决粪污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问题。严格执行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前提条件的相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农委;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水利局、金融办)6.严控农药化肥面源污染。强化病虫发生监测预警和抗药性监测,开展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示范,组织绿色防控技术集成示范,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和废弃包装物统一回收集中处理。2018年底前,严格限制高毒农药施用,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2020年底,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6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使用面积占比达80%以上。围绕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实现农业面源污染源头治理。构建植物疫情监控体系,推进科学用药,集成推广以生态区域为单元、以农作物为主线的全程绿色防控技术模式,集成示范一批适应本区域的以作物为主线的技术模式,不断提升植保社会化服务水平。2018年、2020年,全市化肥使用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3%、5%,2020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争创部省级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牵头单位:市农委;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供销社)(四)以污染处理能力和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船舶污染治理7.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岸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实现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推进化学品洗舱水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8年底前,泰州港20%以上的集装箱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岸电供应能力;2019年起,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泰州海事局、市供电公司)8.完善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落实和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和联单制度,覆盖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2018年起,确保污染物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海〔2017〕3号)要求得到有效处置,逐步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为主的“零排放”治理模式,防止二次污染。(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泰州海事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商务局、农委)9.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大力宣贯《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督促船舶按规定处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严厉打击船舶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督促船舶污染物达标排放或依法接收。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船舶污水有效处置、达标排放,对船舶生活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未安装收集储存设施或者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船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牵头单位:泰州海事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10.加强船舶防污染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残油接收、洗舱等有污染风险船舶相关作业的现场检查,督促作业双方落实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重点开展船舶污水垃圾收集储存设施安装、维护、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船舶按要求整改相关缺陷;对船舶违反防污染规定的行为开展调查,依法惩处。(牵头单位:泰州海事局)11.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管。严格把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审批,落实《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2018年起,严禁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牵头单位:泰州海事局)12.加强船舶燃油质量抽样检查。实施严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落实《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要求,监督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依法使用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2018年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或等效的替代措施;2019年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每年开展燃油抽样监测不低于30次。(牵头单位:泰州海事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工商局、环保局)13.新建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分阶段实施已建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油气回收系统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不低于原油成品油装船泊位总数35%的油气回收系统改造;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达到建设要求。(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14.开展长江泰州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清退、安置现有浮吊,完成水上临时过驳市场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全面取缔长江泰州段水上过驳作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泰州海事局)(五)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重点领域全面治污15.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按照因地制宜、一河一策的原则,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等措施,科学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带动城市水环境改善。2018年底前,完成11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市区及各县级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市住建局)三、加强水生态修复(一)大力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16.实施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和平原绿化,加强水系林网、道路林网、农田林网和绿美乡村建设,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2018—2020年,全市完成造林面积4万亩以上、开展森林抚育10万亩以上,森林资源总量明显增加,森林质量和结构明显优化,生态环境和景观面貌明显改善。(牵头单位:市农委)(二)加强水土流失治理17.多方举措治理水土流失。及时编制出台《泰州市水土保持规划》,为全市科学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提供有力依据;建设以工程措施为主、植物措施和其他措施为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综合防治体系;开展以水土流失预防为主要内容生态清洁型小区域或水美乡村建设。通过多种措施,2018年到2020年,平均每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确保通南高沙土地区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控制。(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农委)(三)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18.严格执行湿地保护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提升,实施退化湿地修复。2018—2020年,重点加强里下河地区、长江岸线及重点湖泊等湿地保护与修复,开展省、市级重要湿地名录认定,加快推进湿地公园建设提升,保持湿地面积不低于10.33万公顷,修复湿地0.7万亩。(牵头单位:市农委;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四)强力推进长江河湖水域岸线保护19.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积极推进生态河湖行动计划,严厉打击乱搭乱建、乱垦乱种、乱排乱倒等行为;巩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保障河湖资源科学有序、可持续利用。积极推进长江江堤防洪能力提升工程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20座小型涵闸除险加固,30公里江港堤防达到百年一遇防洪标准。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占用岸线、围垦长江滩地及围建鱼塘行为。推动长江岸线生态改造,因地制宜建设滨水绿带,完成长江干流泰州段岸线生态恢复任务。巩固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成果,完成已拆除沿江非法码头的生态复绿工作。建立健全岸线“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监管长效机制,优化调整岸线功能布局,严格保护生态岸线,严格控制预留岸线,推进岸线利用更趋合理,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到2020年,生态岸线得到严格保护,大部分恢复自然状态,岸线及后方景观完整性与系统性显著提升,滨江风光带初具形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农委、规划局、住建局、泰州海事局)(五)加快推进长江两岸国土绿化20.实施长江干流沿岸大规模绿化行动,填补绿化空白。2018年底前,启动长江干流沿岸大规模绿化行动,推进干流沿岸码头、废弃厂区和堆场、现有林地中“天窗”、裸露低等绿化,推进江堤外侧100—150米范围内宜林地植树造林、绿化质量提升。2020年前,长江干流沿岸绿化行动完成,沿江绿色生态廊道基本建成。(牵头单位:市农委;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21.完成全市林木种质资源清查工作,开展美国白蛾等林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示范。加强凤城河、天禄湖、引江河(部分)水域禁渔区管理,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普查,启动长江靖江段中华绒鳌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全面禁捕,2020年底前,力争实现长江泰州段干流禁捕。(牵头单位:市农委)四、加强水资源保护(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2.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社会公开,进一步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23.着力解决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城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水源地日常巡查风险防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2020年底前,全面优化调整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布局,完成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24.加快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防护措施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水源地视频监控、警示浮标、围围油栏等防污工程和日常巡查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二)加强水资源生态调度25.加强水利工程调度,保障河湖生态基流。2020年底前,推进全市重要河湖生态基流与水位方案研究,明确河湖生态水位与生态流量。强化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充分利用长江水资源。保障市干线航道最低通航水位,尽量满足中心城区景观水位需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推行畅流活水调度,促进水系沟通和水体流动。优化大通南地区水生态环境工程调度运行,维护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一)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6.编制泰州市“沿江一张图”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的空间总图。对沿江贴岸2公里范围内实施系统化精准化管理,落实岸线开发、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方面禁止、限制类目录以及相应管控要求。按照省环保厅统一部署,开展我市“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委、环保局)(二)全面实施水质断面监测预警27.编制水功能区达标整治方案,开展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制定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处置预案。2020年底,全市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2%。(牵头单位:市水利局)28.制定考核断面水质不达标处置预案。落实“断面长”制,按月公布断面水质状况,通报不达标断面情况,定期调度各地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任务进展,每半年开展形势分析,对工作进展迟缓、断面达标整治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和重点督办。(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三)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29.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上复核和规模以下调查摸底,形成台账资料,强化动态管理。强化入河排污监督整改,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规模以上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强化监控能力建设,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到2020年,实现长江干流泰州段无新增化工企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全市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范围内无新增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四)建立执法协作机制30.相关执法部门针对违法排污、非法采砂、盗伐滥伐、违法猎捕、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实行定期会商,开展执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统筹协调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农委)(五)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31.依托省环保厅“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对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和非国控企业进行环保信用评价,并公布非国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区被评为红色等级和黑色等级的企业或连续两年(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政策、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和绿色金融政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泰州中支)(六)加快完善投融资体制32.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国企、民企、外企、集体、个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资金投入,培育一批专门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的专业化企业。积极推动中央企业和各类型金融机构实施示范工程,参与长江大保护工作、积极鼓励和协调地方国有企业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统筹协调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金融办、银监局、人行泰州中支)六、保障措施(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三水共治”的责任主体,要把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摆在优先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和管理台账,挂图作战,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三水共治”各项任务按期全面完成。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与各市(区)对接,指导各市(区)将“三水共治”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各相关部门)(二)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牵头部门坚持重要任务月度分析,进展情况季度调度,采取不定期监督检查、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三水共治”顺利推进。(统筹协调单位:市发改委;落实单位:市各相关部门)(三)严格工作考核。各市(区)、各部门每年对“三水共治”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未完成的事项和新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办结期限。市长江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三水共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委、市政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与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优势,加大信贷支持规模,创新融资模式,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环境保护专项信贷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打好投融资政策“组合拳”,发挥资金合力,推动“三水共治”顺利实施。(落实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泰州中支、市发改委)(五)做好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三水共治”先进典型。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新媒体作用,深入宣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三水共治”的良好氛围。抓住关键少数,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抓“三水共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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