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2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市实施的各类证明事项,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以及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相对人提供的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二、总体要求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本着尽可能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原则,认真梳理排查证明事项,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省级、市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和保留建议,对泰州市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政府规章、泰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和保留建议,对本部门(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负责对市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和保留建议,对本地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三、主要任务(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1.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按附件1格式填报)。2.对泰州市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政府规章、泰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按附件2格式填报)。3.对本部门(单位)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全部取消(按附件3格式填报)。(二)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1.对泰州市地方性法规、泰州市政府规章、泰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按附件4格式填报)。2.对本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按附件5格式填报)。四、进度安排8月31日前,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将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结果,经市(区)分管领导、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至市法制办。五、其他事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完成国家、省、市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于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着力强化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源头上避免“奇葩”证明等现象。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注重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市法制办要牵头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督促和指导,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组织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请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联系人:孙绍峻,电话(传真):86839191,86882153(传),电子邮箱:tzfzbfgc@163.com。(表格电子稿可于zqyj9191@126.com下载,密码:123456) 附件:1. 对省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2. 对市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3. 本部门(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汇总统计表4. 对市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5. 本地区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汇总统计表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附件1对省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填报)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证明开具单位证明用途(办理事项)近三年来的办件量建议处理方式和理由附件2对市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填报)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证明开具单位证明用途(办理事项)近三年来的办件量建议处理方式和理由 附件3本部门(单位)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汇总统计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填报)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证明开具单位证明用途(办理事项)处理结果和替代方式 附件4对市级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汇总统计表(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填报)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证明开具单位证明用途(办理事项)近三年来的办件量建议处理方式和理由 附件5本地区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汇总统计表(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填报)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证明开具单位证明用途(办理事项)处理结果和替代方式 注:1.上述各表中的证明事项按设定依据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2.上述各表中栏目名称的含义:(1)“证明事项名称”是指各地各部门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的规范名称;(2)“设定依据”是指设定该证明事项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并按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对于授权和委托实施的,同时填写授权或委托的依据;(3)“实施主体”是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名称;(4)“证明开具单位”是指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具体开具(核发)单位名称;(5)“证明用途(办理事项)”是指开具(核发)证明材料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并与行政权力清单相一致;(6)“建议处理方式和理由”是指对该证明事项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及有关理由;(7)“处理结果和替代方式”是指对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是否已经取消,以及取消后是否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或者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以及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3.填报的表格用WORD文档制作,并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附电子版。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印发泰政办发〔2018〕9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