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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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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11月14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03〕168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损害的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1.5 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红十字会、市质监局、市水利局、泰州检验检疫局、泰州海事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2.1.1 市指挥部职责领导和指挥全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迅速到达岗位,提出并落实防控措施;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等工作;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策略和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效果评价;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参与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经信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度和供应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协调解决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好与疫情有关的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并对疫病区实行交通管制等,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救助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消毒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体系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和工伤待遇政策;做好所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员工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并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负责放射性物质的监管和污染治理。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检疫、留验、调查、处置方案,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家禽和其他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疫情防控信息通报工作;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情的监测、基础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及其管理等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市城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隔离区垃圾、污水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消毒杀菌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气象预测和预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收集相关部门信息和建议,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及时报告和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的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市安监局: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中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违法违规行为。市食药监局: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将中毒人员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市红十字会:负责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人道主义应急援助。市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泰州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国境口岸或出入境关口的人员、交通工具、物资、集装箱的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及核、生物、化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泰州海事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疫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对发生疫情的船舶进行重点监管;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船舶及人员的疏散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船舶进行传播。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协助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市工商局、市物价局:按照职责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市外侨办、台办:负责为在泰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2.2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人才数据库和队伍,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临床医学、卫生监督、食品药品安全、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环境保护、社会学、畜牧和兽医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2.3 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血液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4)食品药品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药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执法稽查。(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6)血液中心:做好血液应急储备和调运准备,保证应急需要。2.4 工作制度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做好本部门(单位)的防控工作,并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严格遵守三项制度。(1)联席会议制度。经报请总指挥同意后,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市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2)联络员制度。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确定1名联络员,加强与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络。联络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指挥部办公室。(3)信息共享制度。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注重收集、反馈和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出现的不明原因疾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应急响应期间,应当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同时对伤情和病情开展评估,并将疫情、病情、伤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联系,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预警、防控等信息,并向有关单位通报疫情、病情、伤情等信息。2.5 调查处理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事件,因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因人畜共患疾病,动物疫情危害造成的人间疫情,由农业部门承办,其它部门协办。农业部门组织处理动物疫情,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处理人间疫情。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监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怀疑因食物中毒、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药监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对核设施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由环保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对应的应急处置机构和专业处置队伍。3 监测、报告与预警3.1 监测各级卫生计生、食药监、农业、环保等部门的监测机构应当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对监测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上报监测报告。3.2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各市(区)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兽医机构等)。(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和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3.2.2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3.2.3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3.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当逐级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动态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3.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市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接到上级部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知下级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单位。市、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3.3 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迅速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建议,并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层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和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影响范围得到有效控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减少危害和影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等敏感区域或地区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当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4.2 应急响应措施4.2.1 各级政府(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市(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跨市(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4)疫情控制措施:各级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实行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和相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4.2.2 卫生计生部门(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4)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以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市(区)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地区的疫情线索,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上报省卫生计生部门。(5)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等组织力量开展研究。(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4.2.3 农业部门(1)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农作物和动物疫情开展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指导疫情处理工作。(2)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3)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性用药,必要时请求省级相关部门给予技术和物资支持。(4)督导和检查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应急处理工作。(5)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6)有针对性地开展动植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4.2.4 食药监部门(1)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搜集和舆情监测,指导协调核查、应对工作。(2)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及拟采取的控制和应对措施。(3)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监督检查。4.2.5 安监部门(1)开展职业中毒信息搜集和舆情监测,指导核查和应对工作。(2)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取证。(3)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及拟采取的控制和应对措施。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4.2.7 医疗机构(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2)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6)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4.2.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报告。(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4)开展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5)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制订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6)开展技术培训: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4.2.9 卫生监督机构(1)在卫生计生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医疗卫生行为的稽查。(3)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4.2.10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当根据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的要求,结合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6)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4.3 分级响应4.3.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的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指挥部根据国家、省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宣布进入应急状态。 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职能部门相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防控措施,避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市(区)政府: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市(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非事件发生地的市(区)政府应当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申请提供人员、技术、物资支持。4.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区)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申请提供人员、技术、物资支持。4.3.4 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3.5 社会动员市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3.6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处置工作。4.4 应急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指挥部报告;(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区)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指挥部报告。5 后期处理5.1 善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市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区)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同时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5.2 社会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5.3 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上级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5.4 抚恤、补助与补偿市、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6 保障措施6.1 技术保障6.1.1 信息系统采取分级分类负责的方式,建立突发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相应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资源信息共享。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6.1.3 医疗救治体系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市、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培训。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传染病防治、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职业病、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6.1.6 培训与演练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能力和应急防治能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事件的应急演练。6.1.7 科研与交流有计划地开展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6.2 通信与交通保障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6.3 物资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器械、药品、疫苗、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当地常见自然灾害和疫病流行情况,认真做好所需药品、疫苗、器械、急救用品及消、杀、灭药物等物资的采购和储备,确保储备物资到位,并及时补充更新。6.4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物资采购等各项工作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由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拨付、使用和实际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6.5 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 奖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8.2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起草,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区)政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2.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4.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流程图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七)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一)在一个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市 (区); (二)腺鼠疫在一个县级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级市; (三)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四)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五)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市(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十)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十一)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二)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十三)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十四)省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市(区)以内; (二)腺鼠疫在一个市(区)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区); (三)霍乱在一个县级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区),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四)一周内在一个市(区)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五)在一个市(区)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九)市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一)腺鼠疫在市(区)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二)霍乱在市(区)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三)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四)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市(区)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名单 序号单 位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1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 翔主 任133577972392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移钱华急传科科长159511551883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何义林综合业务科科长137756867254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马智龙微检科科长130044506265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中奎免规科科长137756850076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解 燕免规科副科长150505081187泰州市人民医院周大明感染疾病科主任136052621558泰州市人民医院陈 明疾控处处长135151559119泰州市中医院陆舞英疾控处处长1396104649610泰州市安监局赵建忠原支队长1896109565611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 灵高级医学工程师1395116368612中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刘新荣总经理1366519278913靖江市中燃长江石化有限公司高栋华副总经理1396102815114泰州市海陵区科技局胡文玺教授级高工1335779956615泰州市化工协会龚 波副秘书长1306297253016靖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孙振国副主任医师1385285502617泰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飞霞科 长1385267133118兴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天文主任医师1396105682619姜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海鹏科 长1391441612520泰州市食药监局周金琪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处长8620062621泰州市食药监局侯同祥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8620601622泰州市食药监局潘 磊食品流通监管处处长8620065623泰州市食药监局刘玉平食品餐饮监管处处长8620061124泰州市食药监局孟 健食品餐饮监管处副处长8620061125泰州市食药监局莫来凤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8620061526泰州市食药监局郭 全药品安全监管处主任科员8620061527泰州市食药监局刘建飞药品流通监管处处长8620060628泰州市食药监局蔡 伟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8620065929泰州市食药监局仇雅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8620065030泰州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刘 星原主任/高工1360526319931泰州市人民医院田为中副院长1385260036632江苏省核安全局韦 正科 长1536618325233江苏省核安全局赵福祥工作人员1395173118634江苏省苏核辐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韦 庆副 总1360146120735泰州市农委夏新山首席兽医官8689392136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李新山所 长8689393937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韩祥林副主任8689393938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孙军华高级兽医师8689393939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孙 谦高级兽医师8689399240泰州市人民医院梁宗敏医务处处长1361519033541泰州市人民医院叶纪录重病医学科主任1385260930942泰州市人民医院李海俊骨科主任1390143656343泰州市人民医院阮中宝心内科主任1340123851844泰州市人民医院李罗珠副主任医师1599601033945泰州市人民医院陈传俊主任医师1351515568846泰州市人民医院纪 赓副主任医师13815960432 附件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附件4 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发 泰政办发〔2018〕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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