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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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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2日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包括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经济开发区、兴化经济开发区、姜堰经济开发区、海陵工业园区、泰州港经济开发区、黄桥经济开发区,下同)。  第三条 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对各市(区)(含泰州医药高新区,下同)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利用外资;  (二)对外贸易;  (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四)服务外包。  对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二)工业一般纳税人开票销售收入;  (三)自营进出口;  (四)实际利用外资;  (五)新开工亿(10亿)元以上项目数;  (六)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  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1、2。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最终考核总得分等于各项考核得分相加。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以下两个等级:  (一)60分以上为合格;  (二)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商务局根据本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情况,制定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第九条 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应当对照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  第十条 在考核结果合格基础上,市政府按名次排序设置“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市(区)”、“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开发(园)区”一、二、三等奖各2名。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市(区)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2.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1  各市(区)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计分方法  利用外资
(50分)  1.实际利用外资额
(40分)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系数+总量贡献率)×40,  最高分55分  2.外资发展状态
(10分)  得分=(本年实绩/上年实绩)×10,最高分15分  对外贸易
(35分)  3.自营进出口额
(20分)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总量贡献率)×20,最高分30分  4.外贸发展状态
(15分)  得分=(本年实绩/上年实绩)×15,最高分20分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10分)  5.外经营业额
(6分)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6,最高分6分  6.对外投资项目数
(4分)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4,最高4分  服务外包
(5分)  7.服务外包执行额
(3分)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3,最高分6分  8.新增外包企业数
(2分)  得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2,最高分4分  注:1.系数根据本年各市(区)实际利用外资目标分档确定;   2.总量贡献率=各市(区)本年实绩/全市本年实绩  附件2  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指标  计分方法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10分)  单项得分=单项基准分×(本年实绩/本年目标×0.7+本年实绩/上年实绩×0.3),单项得分不超过该项基准分的1.5倍  工业一般纳税人开票销售收入  (10分)  自营进出口  (20分)  实际利用外资  (40分)  新开工亿元(10)亿元以上  项目数(个)  (亿元项目数3分;10亿元项目数7分)  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家)  (10分)   注:数据来源   1.实际利用外资、自营进出口以商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工业一般纳税人开票销售以国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以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4.新开工亿元(10亿元)以上项目数以发改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5.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家)以科技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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