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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其开发利用可有效减少碳排放量,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办法》是我市为加强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出台的政府规章,针对我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相关职责,对推进低碳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也是我市建设“生态名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二、加强宣传,切实增强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的保护利用意识
  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办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并通过媒体专访、发放宣传资料、开辟报刊专栏、组织培训讲座等形式,让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单位熟悉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提高遵守《办法》的自觉性,为《办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重点对《办法》涉及的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采取措施,确保《办法》相关制度落实到位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办法》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重点落实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勘查专项规划编报制度、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报制度、地热钻井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报备制度、专家评审制度、验收核实制度、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要加快建立和推广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监管系统,并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市、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查处,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要加强配合,及时处理涉及《办法》的相关投诉。
  四、明确职责,构建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相关管理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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