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企业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8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13〕16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9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意见》(泰政规〔2009〕5号),明确对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下同)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截止2013年6月底,市区2009年12月31日前及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全部按政策兑现到位。为继续做好市区2013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奖励对象在泰部省属、市直属、区属及以下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二、奖励标准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三、奖励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 在省、市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暂按上述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执行。四、资金来源在泰部省属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属企业自行解决。市直属企业、区属及以下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市直属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及以下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区级财政承担。五、发放办法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一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到位。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按泰政规〔2009〕5号文件执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持证退休职工奖励政策兑现办法,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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