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调整市直和海陵区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6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13〕88号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调整市直和海陵区人事代理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和海陵区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关于调整市直和海陵区人事代理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泰政发〔2003〕119号)和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408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后按时足额享受到养老金和绩效工资实行后的补贴,按照人事代理人员在职时参保缴费义务和退休时享受待遇权利对等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6月起,调整市直和海陵区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范围为市直和海陵区经营性服务类“事改企”单位、脱钩改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劳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事改企”等单位)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
  二、“事改企”等单位及人事代理人员以职工工资总额(个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事改企”等单位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从2013年6月起调整为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4/6)、其他。以上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机构提供给与之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事改企”等单位或个人。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的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养老保险费暂不补缴。
  三、“事改企”等单位或个人人事代理人员确因缴费困难,经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批准,一次性选择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改企”等单位或个人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不得再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调入或招录进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四、今后,本通知精神如与国家、省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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