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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泰州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9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12〕169号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泰州市行业协会
  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泰州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
  关于推进泰州市行业协会
  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优化行业协会发展布局,推进行业协会民间化发展,强化行业协会职能,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协会体系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
  根据“改革、发展、调整、完善”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形成体现泰州产业特色,分布合理,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体系,基本建立科学合理、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运作机制,逐步形成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公平发展环境,优化结构,不断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2﹒坚持政会分开。明确界定行业协会的职能,转变政府部门管理方式,改进和规范管理行为。
  3﹒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相结合,有序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
  4﹒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实行政会分开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工作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政府部门现职干部一律不再兼任协会职务,提倡企业家办会,引导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和有影响力的企业家担任会长;对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要进行分设或注销;按要求对行业协会的资产权属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清理,主管部门一律不再为协会提供经费来源,行业协会不得为业务主管部门输送利益,行业协会做到财务独立,单独建帐,促使行业协会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自聘人员”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在作出涉及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对行业协会会员采取重大处理措施、可能在该行业产生重要影响时,应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并征求意见。逐步将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规范准则、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开展行业准入、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培训、资质预审、职称评定、产品展览展销等职能转移或者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承办;积极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服务,大力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三)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
  采取合并、重组、注销、改制等方式,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积极推动现有行业协会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在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行业内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入会会员数量力争达到该行业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销售额达到同业总量的50%以上。对名称相近、业务交叉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和重组;对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进行分立、细化;对缺乏行业代表性、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要依法注销或撤销。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
  通过政府引导、社会筹办或业主、执业者依法自主申办等方式,围绕“1+3+N”产业体系,有重点地在我市新兴行业和支柱产业中,发展和培育一批按照市场化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进一步营造行业协会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吸引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我市,吸引国际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总部落户我市或设代表机构。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协会可以依法组建或重组区域性的行业协会。新组建的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注意吸收业内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通过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与凝聚力,吸引与行业协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同业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重点扶持和协调管理,建立集体会办、论证制度。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并明确专人负责,形成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合力。各市(区)要相应成立工作班子,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二)加大政府对行业协会发展的扶持力度
  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成立新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予以表彰。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实施必要的绩效评估,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对行业协会实行税收优惠。积极引进行业协会的经营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协会聘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逐步实现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化、职业化,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三)加强行业协会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无专、兼职财务人员的行业协会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代理,并由中介机构统一为各行业协会办理代购发票、代理记帐、代办纳税申报等手续。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本级行业协会,包括行业商会、同业公会。
  各市(区)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由各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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