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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6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11〕84号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真实记录,也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依法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依据和有效手段。为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
  市、市(区)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从事相关日常事务,把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列入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与其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同实施目标责任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市、市(区)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督,要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密切协作,切实做好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工作,依法组织必要的执法检查,确保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市、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将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档案工作体系,明确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具体责任人,根据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科学划定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确保本单位工作中直接产生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收集齐全、保管安全、利用方便。
  各食品生产、经营、销售企业也要加强在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及接受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保证食品安全、反映食品质量、避免食品纠纷等服务。
  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重要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卫生、农业、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资料繁杂、环节较多。各地各部门在依照标准全面收集、规范整理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狠抓关键,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中心工作,着重抓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机制建设、行政许可、监督执法、行政指导等业务管理档案的及时收集、科学整理。对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环节、生猪屠宰环节、餐饮消费环节以及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疫、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等工作中形成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要明确专人及时收集归档、定期进行整理,确保齐全完整、安全利用。
  三、完善制度,强化宣传,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长效机制
  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重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不断规范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确保依法建档、管档、用档。要加强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档案法制意识,营造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对相关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依法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有序发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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