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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4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11〕51号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市区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经研究,对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1.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40元,具体为:一般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个人每年缴纳240元;对老年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2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20元;对特困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2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
  2.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报规定。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5%;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60%。参保人员因特殊专科疾病经转诊审核同意后至非定点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50%。同时,实行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60%的基本报销比例政策。
  3.对城镇居民、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二次补偿。在当年度居民、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时,从结余部分提取10%,用于补助参保对象在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补助2万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基金结余情况测算制定具体补助方案,报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支付。
  4.对城镇职工、居民及学生儿童困难血透人员实行二次补偿。参保对象患尿毒症需血透治疗的,在当年度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二次补偿办法执行。如自付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达不到2万元的,在年度结束后对其补助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的50%。
  5.调整学生儿童门诊大病报销规定。市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因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等在门诊进行专科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住院报销办法执行。居民、学生儿童患精神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6.建立《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种药品报销目录》。根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十二种慢性病种建立药品报销目录。经审核后认定的慢性病种要严格按照该目录范围使用药品,超出范围的药品一律不得按慢性病办法报销。该目录根据医疗技术水平发展和临床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明确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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