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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泰州市2011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召开2011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推荐评选省劳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评选表彰,广泛宣传全市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动员和激励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继续解放思想,大力实施开放创新“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社会和谐,为早日实现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确定的泰州“十二五”发展宏伟蓝图,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美好泰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评选范围:2006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江苏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江苏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原则上应从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推荐。有重大突出贡献者可直接推荐。热爱祖国,拥护改革开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华人、港澳台人员可以参加评选。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政府分别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评选名额:省政府分配我市2011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共62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推荐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建设平安江苏,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企业职工不少于总数的45%,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科技人员不低于被推荐企业职工的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2%;农民(含农民工)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不超过被推荐农民的25%;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评,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坚持群众路线。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对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组织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推荐程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严格把关。其中,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需经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需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人口计生、税务(国税、地税)、工商、安监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的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凡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或未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实行属地推荐。市直单位及党组织关系在市委的企事业单位的人选推荐分别由市直各“口”负责(市直单位分“口”情况及各“口”牵头单位见附件2)。各市(区)范围内的人选推荐,统一由各市(区)负责。
  (五)严肃推荐纪律。要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凡发现有隐瞒身份、伪造事迹或违反推荐评选程序等问题的被推荐人选,一经查实一律撤销其评选资格,并相应收回推荐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5日前)。召开推荐评选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成立工作班子,明确推荐条件,分配推荐名额。
  (二)组织推荐阶段(2月16日——3月2日)。各市(区)和市直各大“口”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工作,并于3月2日前将推荐人选名单报泰州市2011年省劳模推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内)。
  (三)审查评选阶段(3月3日——3月15日)。市推荐评选办公室对各市(区)及市直各口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汇总,经推荐评选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并上报省政府推荐评选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成立了2011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委员会,指导全市推荐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各地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扎扎实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附件:1.泰州市推荐评选2011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
  作者名额分配表
  2.市直单位归“口”名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泰州市推荐评选2011年江苏省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推荐地区和单位
  总数
  企业职工(劳动模范)
  农民(劳动模范)
  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
  分配数
  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企业
  负责人
  分配数
  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
  分配数
  靖江
  10
  5
  3
  1
  3
  1
  2
  泰兴
  10
  5
  3
  1
  3
  1
  2
  姜堰
  9
  4
  2
  1
  3
  2
  兴化
  9
  4
  2
  1
  3
  1
  2
  海陵
  6
  3
  2
  1
  1
  2
  高港
  4
  1
  1
  1
  2
  医药
  高新园区
  3
  2
  1
  1
  计经财金口
  3
  2
  1
  1
  1
  城建农水口
  2
  1
  1
  1
  宣教文卫口
  2
  2
  机关政法口
  2
  2
  机动
  2
  1
  1
  1
  合计
  62
  28
  16
  7
  14
  3
  20
  注:所有市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推荐评选,统一纳入“机关政法口”;其他各“口”负责本“口”内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推荐评选工作。
  附件2:
  市直单位各归“口”单位
  (说明:1.此归口单位划分,仅供推荐评选2011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使用。2.所有市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推荐评选,统一纳入机关政法口;其他各口负责本口内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推荐评选工作。)
  计经财金口:★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统计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科技局、科协、地震局、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海关、国检局、边检站、烟草局、盐务局、供电公司、石油公司、春兰集团、扬子江集团、林海集团、泰州石化公司、中海沥青、中海油气、梅兰集团、浩普公司、泰州电厂、人行、银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各商业银行、海阳银行、各商业保险公司、城投公司。
  城建农水口:★住建局、公积金中心、规划局、建管局、民防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城管局、农委、农工办、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业开发区(红旗良种场)、气象局、引江河管理处、海事处、江苏一建、电信公司、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凤城河景区、交投公司、火车站街区。
  宣教文卫口:★宣传部、教育局、泰职院、师专、南理工泰州学院、南师大泰州学院、畜牧兽医学院、翰林学院、省泰中、卫生局、红十字会、药监局、体育局、人口计生委、泰州日报社、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广网公司、文联、社科联、省社科院泰州分院。
  机关政法口:★机关工委、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老干部局、人社局、编办、信访局、法制办、外事办、旅游局、机关事务局、民宗局、市民服务中心、统战部、台办、史志办、党校、总工会、团市委、妇联、侨联、工商联、民革、民盟、民建、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政法委、610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民政局、残联。
  注:带“★”号单位为各口的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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