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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9日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推进中心城市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搬迁补助费
  拆迁补偿安置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两倍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⒈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住宅房屋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800元发放;6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每户按1000元发放;15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按1200元发放。
  ⒉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0元发放,搬迁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特种设备的搬迁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评估确定。
  二、调整临时安置补助费
  ⒈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算,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支付。
  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腾空交与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最高不超过1000元。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拆迁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且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及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再增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及以上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2011年1月1日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首次发放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仍按原标准执行。在2011年1月1日后,因延期增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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