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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1日 有效性:失效
  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泰州市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的“以条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理顺关系,避免漏统和重复统计情况发生,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市政府研究决定,改革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在市区范围内实行 “以块为主”的在地统计。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国民经济按地域核算的原则。按市辖区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的需要。
2.坚持强化区域统计工作的原则。通过推行在地统计,加强区、街道(乡镇)两级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3.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
4.坚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统计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全面。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大统计法制化工作力度。
二、对象范围
实施对象:各区(指医药高新区和海陵区、高港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部省属、市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所属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农业开发区、火车站街区统计工作由海陵区代为管理,其各项统计数据原则上纳入海陵区。
实施范围: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除市直机关)、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科技、环境、民营经济和城乡居民调查等统计业务,以及小康社会进程的监测。
  三、主要内容
  1.部省属、市属、无主管部门的法人单位(含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按其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划归辖区统计部门统计。包括:具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按法人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 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以法人单位(包括下属二、三级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所在地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个体经营户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统计;划转中矛盾较大或难以区分的企业,由市统计局负责协调解决。
  2.部分在管理和核算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单位,如海关、邮政、电信(含移动和联通)、供电、供水、金融、保险、证券等垂直领导、财务统一核算、不宜按区域划分的单位和跨区重大建设项目,经市统计局核定,仍实行直报市统计局,核算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拆分、反馈。
3.市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如外经、教育、卫生、旅游等),经市统计局备案后,仍按原渠道搜集;跨系统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按原渠道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的,市统计局有权责令废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实施。在地统计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涉及面广,时间紧,难度大。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领导,精心操作,确保工作质量。2010年11—12月及2010年年报,实行在地统计方式与原有统计方式的双轨运行。2011年1月起,全面实施在地统计。
2.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工作实施细则。市统计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的协调,加大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的力度,组织好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的清理、核实、交接工作,开展好必要的工作督查与统计执法检查;市各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做好清查和交接的各项工作。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政府将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在地统计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3.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各地要根据正常统计任务和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加强统计力量,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统计网络。各街道、乡镇要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统计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统计人员。各级财政要将所需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加强宣传,依法统计。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动员,使广大统计对象充分明确进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在地统计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积极支持此项工作。特别是部、省属单位及市属各部门都要认真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支持在地统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坚持依法统计,从法制上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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