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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安定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泰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抓好主要农产品生产。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证农业稳定发展。要抓住当前农产品市场行情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优质粮油业、蔬菜园艺业、规模畜禽业、特色水产业,扩大农产品生产。落实城市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加大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力度,切实提高我市蔬菜自给能力。农业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加强在田作物管理,引导农民充分利用冬闲田,搞好冬季农业生产,加大设施蔬菜生产力度,提高蔬菜产出水平,增加市场供应量。
二、加强储备投放,稳定农副产品供应。各地要适时投放地方储备粮油,把握好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粮食部门要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的落实工作。商务部门要了解掌握各大型超市主要农副产品的储备数量,提前制定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方案并抓好落实,确保元旦、春节等节日市场供应。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
三、实行减免政策,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自2010年12月1日起,市内对所有收费公路上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已达到有效装载空间80%以上混装其他农产品的车辆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5%以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商务部门要研究制定规范、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用具体办法,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鼓励直销,在农民出售自产蔬菜时免收政府的各类规费,提高城市保障农产品供应和服务的管理水平。
四、落实优惠措施,保障化肥生产供应。物价、供电部门要认真落实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经信部门要保障化肥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用电供应,不得对化肥生产企业拉闸限电。
  五、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煤电油气供应的衔接工作,确保能源供应。交通、公安部门要做好农产品和煤电油气运输的保障工作。电力企业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保证合理的电煤库存。石油企业要增加成品油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各地要主动争取天然气气源,保障生产和生活需要。要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六、发放价格补贴,切实帮扶困难群体。各地要认真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市物价、统计、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要根据价格指数变化情况,按时发放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生食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进行补贴。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学生食堂饭菜质量的前提下,保持其价格基本稳定。
七、建立双联动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COLI)与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生活费用补贴的双联动机制。当我市CPI同比涨幅超过3%或COLI同比涨幅超过3%时,启动对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生活费用补贴。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八、积极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社会负担。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对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降低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要认真落实到位。同时,适当降低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取缔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
九、审慎出台调价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各地要严格控制政府管理价格涨价项目的出台。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把握好调整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时,市物价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重要商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各地、各部门要整顿农产品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取缔各类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全面清理玉米深加工企业,坚决取缔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加强对参与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企业的监管。
十一、加强监测预警,推行重要民生价格公示。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对新稻收购价、成品粮及副食品零售价格实行五日报告制度,必要时提高监测频率,掌握农副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购销变化,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走势。对涉及民生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价格及收费及时公布,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收费等信息,选择部分行业开展“价比三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市场价格信息,促进企业自律。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
十二、开展成本调查,强化价格监审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建立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预报预警办法,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预警;启动蔬菜成本调查,建立从菜地到菜篮子全过程监控体系;加强成本监审,通过关口前移,遏制乱涨价和虚高涨价行为。
十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物价、工商、质监、粮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市场联合巡查,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提价、串通涨价和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重点加强粮、油、肉、蛋、奶、豆制品等市场价格的监督,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组织对农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优惠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从重从快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
十四、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做好 “菜篮子”保障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落实“菜篮子”市(区)长负责制,把粮食、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纳入调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强化“菜篮子”工程建设,在全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政策等方面更多地向蔬菜产业发展倾斜,建立蔬菜生产的保障措施。同时,加大对蔬菜生产补贴,提高农民的种菜积极性,扩大我市蔬菜生产的自给比重,确保市场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
十五、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物价与经信、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农业、交通、商务、工商、统计、粮食、供销、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保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定期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各地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制定稳定价格的应急预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各部门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调查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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