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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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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7日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情况,对市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正向公布。各收费单位2010年5月31日前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泰州市收费优惠政策汇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执行。对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年)和国家、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收费文件规定执行,凡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二、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管理制度。《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分别是行政事业性单位和经营性服务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携带规定材料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的申领、变更等手续,并持《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到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购领统一监制的票据后方可实施收费。当收费项目、标准及法人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监管。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票据的领用要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为依据,对于无《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的,财政、税务部门一律不得同意其领取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做到持证亮证收费并出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按照票据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不得随意合并票据中规定的收费栏目。没有《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税务票据)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收费(包括一切代收费)。  四、严格执行收费年检制度。物价、财政等部门要按年度对市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以及非税收入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收费年审手续的,经物价部门公告后,其《收费许可证》或《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自动失效,无收费权限,财政(税务)部门停止供应并封存已领的收费(税务)票据;《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吊销或逾期失效后继续收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五、全面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优惠政策、收费文件依据、咨询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政务公开、阳光收费,有效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当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六、严格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号 苏财综[2005]75号)、《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企业收费管理的意见》(泰政发〔2009〕28号)等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七、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各收费单位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扩大范围或延长时限收费;严禁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越权制定文件并收费;严禁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或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严禁经营者互相串通、操纵市场服务收费、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严禁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八、严格遵守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准则。经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政府指导价(定价)的各经营单位(含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等)在实施服务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规程提供服务。经营单位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标准)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九、规范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的有关规定,凡纳入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应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信息资料,均应免费向申请者提供;行政管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本机关其他政府公开信息的,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301号)规定,执行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检索、复制、邮寄费标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应按照自愿委托、服务内容明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行为规范的要求,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登记审核后,可收取技术服务费。  十、切实加大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管力度。各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监管,并把各项收费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位,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加大对各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专项检查,规范各类收费秩序。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的乱收费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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