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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向公布涉房收费项目标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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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3日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正向公布涉房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09〕125号)下发以来,各区、市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新标准实施一年来,又有部分涉房收费项目被取消,有关收费标准也作了调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涉房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变化情况作补充通知,具体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9〕111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取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泰价费〔2009〕141号、泰财综〔2009〕16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降低以下涉房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项目的收费标准:  1.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抗震设计审查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3.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5.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下调人工日收费标准(详见文);  6.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降低人工日收费标准(详见文);  7.房产测绘收费,住宅房由1.6元/m2降为1元/ m2,商住楼由2.2元/ m2降为1.5元/ m2,工业厂房由2.2元/ m2降为1.2元/ m2,综合楼及其他由2.8元/ m2降为2元/ m2;  8.土地价格评估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9.部分公证服务收费,苏价费〔2002〕275号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等公证收费:标的额50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0.3%降为0.2%;  10.房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泰价费〔2009〕141号、泰财综〔2009〕16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以下涉房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登记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四、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泰价房〔2005〕15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分项目收费中已包括标底编制费和标底审核费,原泰政发〔2009〕125号文件附件3第27、2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归并到第25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项目中,并按第25项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根据泰州市物价局泰价房〔2009〕183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有线电视配套工程费用调整为18元/ m2。  六、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9〕415号、泰州市物价局泰价工〔2010〕23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不带电梯的普通多层住宅供配电工程价格为190元/m2。其他房屋按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0.9、公建设施为0.4。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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