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0日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泰州市2009-2011年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行动计划的通知》(泰政发〔2009〕82号)精神,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充分就业、全民覆盖充分保障”“双全”工程,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围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目标任务,坚持政府促进与市场配置相结合,扶持初始创业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相结合,改革创新就业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进一步放宽政策、搭建平台、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努力打造具有泰州特色的创业新格局。
(二)全面落实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各项目标任务。在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三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部、省明确下达的各项考核项目与评估标准,紧紧围绕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促进创业情况和创业带动就业情况三个综合评估指标,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五个核心体系建设,确保2010年末在全省率先建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鼓励引导创业者多领域、多形式开展投资创业。制定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领域外,非国有经济均可平等进入。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及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造、重组,并享受国企改革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围绕优势产业发展配套加工,将配套加工企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经评审合格的创新项目,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重点推荐项目中特别优秀的,可突破最高资助标准。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优先提供经营场地,优先提供住房保障;创新创业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在我市取得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和10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
(五)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计算工作年限,作为退休后计发待遇的依据,并可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对于自主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毕业生1000元补贴。
(六)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建设领域。引导各类非公有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种业、农产品流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领域,对创业兴办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农产品临时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渔业)用地,未改变土地耕作条件的,由农业部门立项、报国土部门备案,作农用地管理;改变土地耕作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地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国土管理部门予以免收。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收费。
(七)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力度。认真实施中小企业融资培育“双千计划(新增授信中小企业1千户、新增培育潜在中小企业客户1千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授信管理机制、管理流程和担保方式,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
(八)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开展二次创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为私营企业的,由税务部门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办税辅导,鼓励其建账建制,并根据企业经济性质、经营行业和具体财务核算状况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对企业扩大规模,每年新增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九)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成功创办企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全额补贴(个人缴纳的除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全额补贴(个人缴纳的除外)。
(十)加强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积极面向城乡各类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和职技校生开展免费创业培训。高等院校应将SYB创业培训列入学校选修课程,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促进学生合理规划职业生涯。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创业培训服务,提升创业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强SYB、IYB师资队伍建设,选聘优秀教师参与创业培训教学工作,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教学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各项专项技能培训资金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对创业企业的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为企业提供需要的技能人才。
(十一)切实提升创业者创业实践能力。建立创业实训模拟公司,积极引进创业实训模拟公司技术,建立专门实训场所,培养相应师资力量,为城乡各类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和职技校生提供免费创业模拟实训,增强参与市场竞争和驾驭市场的应变能力,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开业成功率和经营稳定率。
(十二)不断完善创业项目库。培育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现有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开发征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前景广阔、易于操作、风险较小的创业项目,实现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工作的社会化。提高创业项目库使用效率,大力开展项目推介,对免费提供创业项目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项目奖励。引进扶持指导创业的专门咨询服务机构,对指导各类失业人员创业项目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指导创业成功的专门咨询服务机构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补贴。
(十三)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城区、中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创业载体,有效利用闲置场地、厂房、楼宇等场地投资建设多形式、多层次的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对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每扶持成功1个创业实体由政府给予孵化基地2000-5000元的孵化补贴。对孵化对象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照最高不超过房租50%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房租补贴。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新增吸纳劳动者500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十四)进一步完善外来创业人员落户制度。凡在我市投资创业的外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办理户口入籍手续,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住房优惠政策,子女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接纳,并免除在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借读费及学杂费,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教育条件。
(十五)不断健全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投资者的“三服务”工作机制。整合相关社会资源,为辖区内的企业特别是重特大引进项目及初创中小企业提供企业用工、融资担保、技术革新、市场拓展、维权服务等内容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逐步建成满足各类企业创业发展需要的体系完备、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积极为创业者提供各类网络信息服务。充分依托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开展市场供求信息、行业前沿技术、最新科研成果的研究分析以及产权交易、项目合作、法律维权等网上服务,并建立创业项目库、人才库、技术专利库等相应的网络资源。
(十七)切实增强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创业服务平台功能。以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活动为抓手,按照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制度、任务“六到位”的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创业服务协理员,专职从事辖区内的创业宣传、创业服务、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到2010年底,全市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配备创业服务协理员。
(十八)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方式。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监测分析。统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反映促进创业型城市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十九)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创业的意识、观念,全面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宣传教育在先、管理处罚在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加大对侵害创业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二十)着力形成推动创业的强大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业带动就业的重大意义,坚持把促进创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各项促进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责,围绕服务的重点行业和群体,积极制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在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依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