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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4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10〕92号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新时期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工作要求
  (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探索设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基金,建立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健全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加大培育发展力度,重点扶持发展慈善服务、养老、助残等公益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兴办各类社会组织。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监管机制,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强化分类指导
  (二)根据国家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相关要求,各地应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切实推进政会分开,按照市场化原则,行业协会(商会)要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重点培育我市发展医药、造船、化工、不锈钢等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行业协会。
  (三)进一步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可度低的状况,重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服务社区和服务“三农”等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四)积极弘扬慈善文化,遵循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方针发展慈善事业,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举办慈善事业,创新慈善基金募集和运行机制,培育慈善品牌,有效扩大我市慈善公益资金规模。优先扶持发展非公募性慈善类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实施项目,提供服务。
  (五)努力探索基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方法,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等实行登记或备案的双轨管理,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用。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广泛吸纳会员,增强代表性,扩大影响力,不断提高服务“三农”能力。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和社区服务品质。
  三、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六)建立新型政社关系,逐步将服务性事务、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活动,授权或委托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担。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支付费用,或采取“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进行。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费用,列入有关部门年度预算。
  (七)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字[2008]78号和苏政办发[2007]87号文件精神,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业务培训、年检公告、评估执法等工作正常开展。探索设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基金,多渠道筹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经费,支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组织、慈善类组织等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社会组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在开办、运营、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另行制订。
  (八)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享有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社会组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四、引导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九)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和涉外项目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的规定,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确因工作需要须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全市党政(群)机关在职县级以上(含县级)领导干部因特殊原因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应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
  (十一)社会组织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社会组织的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票据,并依法办理领用票据的相关手续。推行社会组织财务收支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便于政府部门、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广泛监督。社会组织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调用、合并社会组织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不得向社会组织摊派和集资。
  (十二)鼓励社会组织着力培养、引进社会工作管理人才,规范用人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强化人员培训。吸引和团结广大志愿者,建立一支乐于奉献的志愿者队伍。社会组织要切实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应有待遇。
  (十三)推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档案,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的诚信度和社会公信力,优化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结合社会组织年检和工作情况,对社会组织实行奖励制度,由市政府或市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每3年一次对社会组织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强化有效监督
  (十四)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规范标准考核、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对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颁发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公安部门不得准予刻制印章,银行不得准予开设银行帐号,物价部门不得准予收费核价,各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和刊播广告。
  (十五)建立全市社会组织数据库和信息网站,充实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健全监控预警体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章程规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或者撤销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改进和完善管理体制
  (十六)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社会组织监管员制度,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在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对其申请登记、年检、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开展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七)建立社会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密切联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监管的管理合力,提高综合治理和应急反应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有效覆盖有效管理的意见》(苏组通【2009】82号),按照“归口管理、建站管理、属地管理”的模式,实行在社会组织申报登记时推动党组织建设、在年检年报时推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双报双推”制度。
  (十九)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形势,加强登记管理机关机构队伍建设,参照省民政厅管理模式,单设社会组织管理科室,配齐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保障相应条件,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政府要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推进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合力,共同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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