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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泰州市区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10〕38号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苏劳社医〔2009〕1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的生育负担,提高生育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起,对市区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参保女职工在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特殊情况除外)正常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定额标准(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及以下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结报。
  2.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围产期检查费定额标准调整为350元(不含自费部分),女职工临产前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检查费定额标准调整为250元,同时增加享受围产期保健补贴400元。
  3.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90天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对流(引)产的,增加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每年7月份随着当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4.参保女职工怀孕期间及产后4个月内因妊娠并发症或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结报;参加医疗保险的女职工产后4个月以后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结报。
  5.参保女职工流(引)产手术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标准限额报销,其中:3个月(含3个月)内流(引)产的定额标准为400元,3个月以上流(引)产的定额标准为1500元。
  6.参保女职工妊娠分娩生育津贴标准调整为参保女职工流(引)产前12个月按月平均缴费基数(缴费不足12个月的执行统筹地区最低月缴费基数)。对参保女职工流(引)产的,发给1个月的生育津贴。按原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实行生育津贴的办法,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半执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标准执行。
  7.新婚夫妇孕前优生检测费用实行按定额标准限额支付,定额标准为每对夫妇500元。
  8.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女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妊娠并发症和生育并发症住院相关医疗费用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参保男职工配偶在男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在职女职工待遇享受。
  9.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参照妊娠并发症规定结报。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10.明确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事项:
  (1)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2)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11.探索实施生育保险待遇实时结算和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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