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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加速地名信息化进程,根据全省区划地名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这次地名普查主要是充分了解和收集本辖区内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地名、暂用地名、尚无地名的地理实体的现状和分布,以及历史演变、风俗传统、人口民族、人文特点、自然特征等情况。通过普查,建立泰州市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和消亡地名资料库,全面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普查范围
  (一)行政区域(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镇、乡、街道办事处)名称;
  (二)非行政区域(农林牧副渔、工业区、开发区、地片、区片)名称;
  (三)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名称;
  (四)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名称;
  (五)居民点(居民住宅区、自然村)名称;
  (六)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名称;
  (七)纪念地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
  (八)单位(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名称;
  (九)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的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名称;
  (十)陆地水系(河流、湖泊、河岛、湖岛、井、沟、河滩、水利枢纽)名称;
  (十一)陆地地形(平原、山包)名称。
  三、普查方法
  地名普查采取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配合,逐级审核上报的方法进行,有组织地开展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地名普查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确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及时做好经费预算,从紧掌握,专款专用。
  五、时间安排
  2009年7月中旬为准备阶段。各市(区)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制订地名普查方案,进行业务培训,查阅收集相关资料;7月下旬-9月为外业调查登记阶段,以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为主,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10月为考证录入阶段,各地将普查资料分类汇总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逐级上报;11月为总结和成果应用阶段,完成总结和普查成果应用,建立泰州市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库、老地名保护库、消亡地名资料库,充实泰州地名GIS管理系统,开展地名声讯服务等。
  六、组织领导
  地名普查工作由市、各市(区)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市(区)也要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做好组织、发动、培训、协调等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也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组成相关工作班子,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确保地名普查工作真实、有效、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附件:泰州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泰州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 牵头负责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工业园区、开发区、区片、地片)以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负责地名普查信息资料统计汇总,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等工作。
  宣传部门 指导地名普查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等。
  财政部门 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公安部门 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建设(市政、房管)、交通部门 负责提供建筑物(房屋、住宅区、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及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人事(编委办)部门 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工商部门 负责提供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质监部门 负责提供基本单位的名称、编码的调查统计资料等。
  国土部门 负责提供陆地地形(平原、山包)名称调查登记资料等。
  文化、旅游、园林部门 负责提供纪念地、文物古迹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林区、林场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水利、电力部门 负责提供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河岛、湖岛、井、水利枢纽)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统计部门 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
  地名普查工作相关单位要明确有关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向地名普查办公室提供本单位有关地名普查的信息资料。对需要请示的问题,由地名普查办公室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办公室定期召集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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