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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市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9〕107号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市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支持市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
泰州市发改委
泰州市财政局
  自中央作出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决策之后,国家发改委先后下达了三批中央新增投资计划,我市共有72个项目,累计获批中央预算内资金1.9亿元。其中市区有19个项目,获批3894万元。为了支持市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促进项目单位按期按质完成中央新增投资计划,根据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紧急通知》中提出的“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审批速度,落实建设条件,促进项目早日开工
  凡列入中央新增投资计划,目前处在前期工作阶段未能开工建设的项目,按行政区域由发改部门牵头,采取会审联办形式,走“绿色通道”,无障碍限时办结。规划部门对不需征地项目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需征用土地的项目,抓紧办理“一书两证”;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计划,确保中央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环保部门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中央新增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金融部门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以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未开工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
  二、加大协调力度,及时处理矛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为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由市、区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深入项目现场,了解实际情况,以现场办公的形式帮助建设单位及时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为基层排忧解难,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按时按质完成中央新增投资计划。
  三、建立激励机制,分类指导,适当扶持
  为鼓励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单位切实抓好项目建设,由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对象:限指市区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新增投资项目
  奖励范围:市直、海陵区、高港区、市经济开发区教育、卫生、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在建项目
  奖励标准:卫生和社区服务中心类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教育类每个单体项目补助30万元;社会福利类每个单体项目(含精神病院)按获批中央预算内资金的20%给予补助。所有项目均在按计划完成投资并经发改委组织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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