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转发《泰州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1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9〕82号 有效性:有效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
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市物价局 2009年6月)
  为进一步改善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环境,加快高新区发展步伐,培植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及企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09]28号)规定,参照市政府《关于对泰州经济开发区实行20项零收费的通知》(泰政发[2004]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高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1.对高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优惠政策和办法,参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泰州经济开发区实行20项零收费的通知》(泰政发[2004]37号),结合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优质服务,不能因调整收费项目而降低服务标准。要本着主动办、积极办、变通办的要求,急企业之所急,办企业之所需,一如既往地为高新区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对高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1.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扎口管理解缴。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统一负责扎口管理,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经发局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向企业收费。
  2.对高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的具体优惠政策,按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及企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09]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切实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经营性服务时,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质量合格的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三、对高新区公用事业价格实行优惠政策
  1.对高新区企业自来水费结算,每吨优惠0.10元(在实施“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时一并执行)。
  2.凡高新区企业排放的污水经过预处理,并与污水处理厂接管的,免收自来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
  3.对高新区企业的工商用燃气,按现行规定的基准价格每立方米下浮0.20元进行结算。
  4.对高新区企业的工商用蒸汽,按现行规定价格每吨下浮10元进行结算。
  5.涉及高新区企业的供电、供水、供气(汽)延伸服务收费,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对延伸服务的工程施工项目,建设方对工程决算有疑义的,经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审核后方可结算。
  四、为高新区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1.对高新区内研发、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材及提供的高科技医疗服务,凡属国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市物价局负责向上争取支持性价格,力争上级在制定国家、省管药品价格和服务时,充分考虑企业研究开发成本,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研发新产品,提高创新能力,增强高新区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
  2.凡国家、省没有规定价格的产品和服务,由市物价局制定临时价格。
  3.凡属市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和服务,市物价局负责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高新区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和增加值。
  4.为高新区内企业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价格信息、价格认证、成本监审服务,开放全部药品价格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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