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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姜堰市、泰兴市、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泰政发[2008]163号)文件精神,为保障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脱节缺位,有效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苏陈镇等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次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苏陈镇、罡杨镇、胡庄镇、大泗镇等建制镇以及宣堡镇7个行政村和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均纳入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由泰州市规划局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二、根据实际情况,现阶段对上述行政区域的规划管理事项实行市规划局直接管理与委托乡镇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1.苏陈镇:鉴于其与主城区关系密切,该镇城乡规划管理事项由市规划局海陵分局负责。目前,泰州市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和苏陈镇总体规划均在修编之中,冻结苏陈镇所有规划建设。冻结期间,危房维修规划审批按程序办理。
2.罡杨镇:集镇规划区及非集镇规划区除村民个人住宅建设以外的规划管理事项由市规划局海陵分局负责;该镇宁启铁路以南的夏庄村、西冯村、东楼村拟全部纳入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其规划管理事项由市规划局海陵分局负责;宁启铁路以北除集镇规划区以外的村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审批暂时委托罡杨镇政府管理。
3.胡庄镇、大泗镇:除村民个人住宅建设以外的规划管理事项由市规划局高港分局负责;集镇规划区以外的村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审批暂时委托两镇政府管理。
4.泰兴市宣堡镇7个行政村划归高港区许庄街道办事处代管后,泰兴市第二捕捞公司划归高港区代管后,由市规划局高港分局负责上述区域的规划管理事项。
三、执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委托管理权限的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并执行村庄规划。在规划审批中凡涉及沿三级以上公路或中沟河道安排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必须事前征求所在区规划分局的意见。所有村民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行政许可都必须健全档案资料,并于次月5日前将规划报审资料复印件送交所在区规划分局备案。
四、本通知下发后,原《关于暂时冻结苏陈罡杨华港三镇规划建设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59号)文件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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