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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提高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指政府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是指泰州市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地点设在泰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大厅内。
第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要制定查阅管理办法,认真保管好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信息查阅中心在收到行政机关送来的信息时,要及时将其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发文或公布时应同步抄送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并于次月上旬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送交上个月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进行统一汇编,供市民查阅。
属于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第七条 各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或废止的信息送交政府信息查阅中心。
第八条 严格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在双方交接过程中,应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应定期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政府信息的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条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负责定期对各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及时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部门、单位,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的解释权归该信息的制作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附件: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单

移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份: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 份;
信息公开指南 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份;
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 份;
信息公开目录(电子文本) 条。

移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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