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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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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制定的《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 2007年12月)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民办学校的设立1.民办学校设立要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与本地区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结构科学,布局合理。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其设置标准依照省教育厅《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苏教职〔2005〕3号)要求执行。二、民办学校的审批4.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由拟办单位所在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1)审批表;(2)学校章程;(3)董事会(理事会)章程;(4)教学计划等材料。举办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备案。5.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幼儿园),由拟办单位所在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提交材料同前);举办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局初审,报省教育厅审批;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局初审,市外办或台办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6.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1)举办者是企、事业单位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经营状况良好;举办者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经历。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本地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备的章程。(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等。(4)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8.申请办学应提交以下材料:(1)办学申请。写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学校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范围、学习期限、招生对象、师资来源、学校场所、校舍面积、资金来源等。(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等)。(3)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等)。(4)举办者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须具有法律效应)。(5)拟办学校(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6)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和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的原件和复印件等)。(7)董事会(理事会)章程。(8)教学纲要、教学计划。(9)教学用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书、消防合格证书。(10)食堂卫生许可证书。(11)与他人联合举办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12)其他。9.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审批备案表供举办者填写。对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审批机关按程序进行审批。10.审批机关接到办学申请后,要组织专业人员组成的评议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议和实地考察,形成书面评议考察意见,审批机关根据考察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11.审批机关向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机构成立的时间为办学许可证签发日期。三、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12.民办学校的变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13.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其办学:(1)根据民办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14.民办学校终止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2)善后工作计划。(3)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15.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四、民办学校的管理16.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处理办学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定期进行教育督导和检查,指导各类民办中小学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江苏省职业学校管理规范》和《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17.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公示制度。审批机关每年12月组织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具体年检要求和工作方案另行制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第三年实行年检备案制。对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停止其招生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18.市、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公安、工商、劳动、物价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未取得举办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查禁停办,对未经批准、未办理跨省、市招生备案手续的外省、外市教育机构的招生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19.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服从市及市(区)招生部门的统一部署,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范围招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各类非学历培训机构应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专业自主招生,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招生专业。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的监督检查,广告发布的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20.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21.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后,予以公布。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学期收费。22.所有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市教育局及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3.民办学校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24.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指本市行政区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不含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2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6.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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