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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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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8日 有效性:失效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发展幼儿教育对于科学地促进儿童早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十五”以来,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学前三年入园率显著提高,办园条件迅速改善,保教质量不断提升。但应当看到,我市幼儿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不相适应,与其他各类教育相比显得较为薄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教育强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全市幼儿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起以社区为基础、以优质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做到统一发展规划、统一园长和教师管理、统一经费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将幼儿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三)全市幼儿教育发展的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5%以上;全市100%的幼儿园建成合格幼儿园,80%以上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建成泰州市优质幼儿园,60%以上的幼儿园建成江苏省优质幼儿园;专任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8%以上,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达70% 以上。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四)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开展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五)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教育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各类幼儿园教育教学业务的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登记注册证,提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教育部门必须配备专(兼)职幼教干部和教研人员。乡(镇)要设幼教辅导员,由中心幼儿园园长或中心小学一名副校长兼任,负责本乡(镇)幼儿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  人事、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教育、财政部门,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负责对幼儿园教师的编制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承担对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和卫生保健合格证的评审;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和保健人员;做好托幼机构举办资格审批和优质幼儿园创建过程中卫生保健验收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幼儿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制定和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物价部门负责颁发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会同教育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特困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有同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规划,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城市幼儿教师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和孤残幼儿的管理和指导,重点做好孤残幼儿和流浪儿童的救护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幼儿园周边社会治安、交通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发改部门在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时,统筹安排公办幼儿园的建设项目。经贸、环保、妇联、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支持幼儿教育工作,努力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加大幼儿教育管理力度 (六)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建设发展规划、出生人口比例和基本普及学前三年幼儿教育的要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城市按服务人口1.5万人左右设置一所标准化幼儿园,不得举办单一的学前班和家庭式幼儿园。农村按服务人口8000人左右设置一所成型幼儿园,形成一个乡镇建有一所中心幼儿园、下设若干所成型幼儿园的农村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农村定点小学也可以举办学前幼儿班,实行小幼一体化。幼儿园发展规划确定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凡规划所在地已经举办幼儿园的,不再批准新建幼儿园。 (七)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教育部门要对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注册证定期复核审验。独立建制的幼儿园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小学附属幼儿园应逐步独立建制,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法人权利和义务。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各地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八)努力办好公办幼儿园。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举办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公办幼儿园,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 (九)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允许民办幼儿园按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但每年必须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25%的资金用于幼儿园再发展。 (十)坚持依法办园。积极推行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幼儿园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力,提高幼儿园的办园活力;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园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安全卫生保健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等教育资源,对家庭早期教育进行宣传、指导,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严禁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活动进入幼儿园,严禁幼儿园参加各类商业活动。四、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十一)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保教并重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注重幼儿早期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做好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的衔接,切实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幼儿安全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 (十二)加强优质幼儿园建设,扩大优质幼儿教育资源。要充分发挥优质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积极鼓励优质幼儿园输出品牌和管理,创办或联办民办幼儿园。所有优质幼儿园均开展0-6岁托幼一体化实验。按照全市新一轮幼儿园评估定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定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标准,加大省、市优质幼儿园创建力度,完成创建任务。省、市优质幼儿园分别由省、市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五、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十三)合理确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幼儿园编制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按要求配备保健人员,通过公开招聘解决公办幼儿园教师不足的矛盾。  (十四)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不符合园长任职资格的,不得聘任为园长;没有取得幼儿教师资格的,一律不得吸纳为幼儿教师。 (十五)建立健全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机制。各地要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做到每五年轮训一次。要定期对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骨干教师。在经费、时间、制度上保证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为提高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六)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师德教育。教育和引导幼儿教师遵守教师行为规范,热爱幼儿,尊重家长,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十七)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待遇。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逐步实现公办幼儿教师与当地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逐步实现非公办幼儿教师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使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各市(区)要参照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确定当地非公办幼儿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保证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按规定缴纳保险基金。各级政府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园长、幼儿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评先评优活动中,幼儿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六、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组织领导  (十八)将幼儿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将加快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区)要成立幼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为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十九)努力增加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建设和正常运转,保证公办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二十)完善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对幼儿教育普及程度、办园条件、经费投入与使用、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与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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