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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9日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市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

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即退即保,全面实现退休人员 “老有所医”,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参保职工退休后医疗保险费用筹资办法。具体缴费办法如下:
1.面向参保用人单位开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标准为单位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基数的2%。所征额度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2.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用人单位按每人10000元一次性缴纳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3.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所属用人单位2007年7月1日以后的参保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补贴400元,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4.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职工缴纳退休后医疗保险责任补偿费用。标准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参保职工自动离职或职工在用人单位一直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可免除责任补偿费用缴纳责任。医疗保险责任补偿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照此办法,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各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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