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泰州市市区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7]94
有效性:失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泰州市市区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征收泰州市市区企业职业教育
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2007年4月)
为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以及《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泰办发[2007]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受市政府委托,市区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由市地税局统一代为征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泰州市市区各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企业。
对举办职业(技工)学校的企业,不再征收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
二、征收方法
(一)计算基数。企业应提取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按本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征收比例。市地税局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代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应征企业的名单和应征金额。
(三)征收方式。地税机关实行按季代收应上缴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地税机关代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采取与税务征管同步的方式。负有上缴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义务的缴费单位须于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代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划解
市地税局应在每征收期结束后的次月20日前,将各单位征收情况通报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于每季后25日前将本季度征收款项划解至市财政社保专户。委托代征经费按委托代征的有关规定执行。
统一征收的海陵区、高港区所属企业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区汇总,市财政局办理拨款。
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管理按照《泰州市市直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05]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征收泰州市市区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征收泰州市市区企业职业教育
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2007年4月)
为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以及《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泰办发[2007]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受市政府委托,市区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由市地税局统一代为征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泰州市市区各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企业。
对举办职业(技工)学校的企业,不再征收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
二、征收方法
(一)计算基数。企业应提取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按本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征收比例。市地税局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代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应征企业的名单和应征金额。
(三)征收方式。地税机关实行按季代收应上缴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地税机关代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采取与税务征管同步的方式。负有上缴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义务的缴费单位须于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代征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划解
市地税局应在每征收期结束后的次月20日前,将各单位征收情况通报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于每季后25日前将本季度征收款项划解至市财政社保专户。委托代征经费按委托代征的有关规定执行。
统一征收的海陵区、高港区所属企业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区汇总,市财政局办理拨款。
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的管理按照《泰州市市直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05]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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