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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泰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泰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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