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政策文号:泰政办发[2006]195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指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主要评价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绩效性指标主要评价各项既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600分,绩效性指标40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每项评价项目分为A、B、C、D四等,权重分别为1.0、0.8、0.6、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值乘以权重。
第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地区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的为优秀,800分-900分(含800分)的为良好,600分-800分(含600分)的为合格,低于60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评价按应评项目得分占应评价项目总分的比例确定等次。评价得分比重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秀,80-90%(含80%)的为良好,60-80%(含60%)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减绩效分,累计扣分最高至200分。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市媒体曝光或省、市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予以加分,累计加分最高至200分。
(一)食品安全工作有突破、有创新,被列为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示范作用,受国务院表彰的;
(二)被列为省级示范(试点)项目,受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受市和省有关部门表彰的。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随机评价与安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月底,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评价小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向评价组汇报,评价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查,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综合评价组成员意见,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组长签字,评价资料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地区和单位。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评价内容
评价项目
计分
标准
评价基准
内涵说明
A(1.0)
C(0.6)
一.政府组织领导及监管体系建设情况(150分)
1.1政府
组织领导
1.1.1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10
政府(或食安委)每年定期召开会议,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对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及时作出批示意见。
未开会或发文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分管领导对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有批示意见。
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汇报,了解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1.2建立工作责任制情况
10
以文件(或责任书)的形式明确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并进行年度考核。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食品安全工作未纳入年度考核。
建立了食品监管责任网络体系,职责分工明确,实行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1.2部门
职责落实
1.2.1部门职能落实情况
5
部门领导重视,分管领导、部门职责明确,有明确详细的文字性记录材料。
部门领导重视,分管领导、部门职责不够明确,有依据性材料。
各部门领导对工作目标措施、进度情况熟悉,食品安全职能落实到位,有专人负责,职能履行较好。
1.2.2工作计划和目标安排情况
10
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重点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
食品安全工作不够突出,未专门部署。
根据本部门职能,制定了工作计划、方案,任务明确、具体,措施有力。
1.2.3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5
执法行为规范,部门配合协调紧密,形成监管合力,企业反映好。
行为不够规范,部门协调配合有一定差距,企业反映一般。
执法行为规范,避免重复抽检、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水平、效率,探索执法联动机制有创新。

1.3综合监督与协调
1.3.1综合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10
建立了协调工作机制,按时召开联络会议,商讨工作,通报情况,每年召开协调、联络会议6次以上,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检查5次以上。
基本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每年召开协调、联络会议4次以上,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检查3次以上。
建立了政府层面的组织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问题,通报情况,部署任务。各部门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部门配合较好。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行动。
1.3.2综合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10
工作积极主动,定期开展督察督导工作,严格督办制度,跟踪督办效果,牵头作用发挥得好。
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未能定期开展督察督导,牵头作用发挥一般。
牵头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工作到位,督察督办执行有力;注重调查研究,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措施)。
1.3.3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机构、职能、人员到位情况
10
按编制配备机构、人员、职能到位。
按编制配备机构、人员到位率低。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协调机构、人员及配备条件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1.3.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10
报告制度完备,事故查处及时,处理到位。
报告制度不够完善,报告不够及时,对事故查处重视不够。
建立了事故报告制度,并主动牵头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1.4制度
保障
1.4.1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10
信息整合制度实施效果好,信息共享,创建了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监管信息,联合发布信息6次以上。
信息整合较好,信息共享,创建了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监管信息,联合发布信息4次以上。
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通报、分析、共享、预警、发布制度和体系,能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
预案完备,并组织开展了应急培训。
制定了预案,培训力度不够。
制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详细、周密,可操作性强,并进行培训,掌握应急操作程序。
1.4.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0
制度建立,责任明确,落实好,追究有力度。
建立但不够明确,追究力度不够。
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
1.4.4监管制度建设创新性
10
制度建设有创新,取得良好效果。
制度建设创新性不够,成效不大。
不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特色、有创新,并取得成效。

1.5检验
检测体系建 设
1.5.1检测资源整合情况
5
资源得到整合,作用充分发挥。
检测机构作用发挥不够。
检测资源整合较好,能力互补,资源共享,检测机构条件和水平能保证当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1.5.2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情况
5
监测网络体系健全,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测,查找安全隐患,评估食品安全状况。
监测体系不够完善,监测工作不够到位,安全隐患查找、评估工作还存在差距。
建立监测网络体系,定期开展监测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分析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1.6经费
保障
政府监管保障措施、经费投入情况
20
政府投入专项经费基数大,逐年增长幅度大,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政府投入专项经费基数不大,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工作需要,总量未少于上年。
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及监管部门日常工作经费有保障,食品监测、检测、装备、整治、宣传等有专项经费投入,并逐年增加。
二.监管措施落实情况(450分)
2.1种植
养殖环节监 管

2.1.1农业投入品整治情况
20
整治行动有力,成效显著。
整治工作力度不够大,成效不够明显。
积极开展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滥用,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2.1.2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基地建设
10
基地建设增速加快,基地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比重高。
基地建设缓慢,基地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比重低。
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2.1.3开展“三品”认证和产地认定情况
10
成效显著。
成效不够明显。
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2.1.4农业标准化建设
10
标准制定与实施步伐大,成效明显。
标准制定与实施完善成效不够明显。
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步伐,不断完善食用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检测体系。
2.1.5不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10
日常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并得到落实。
监管力度不够,源头整治效果不够明显。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
2.1.6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基地周边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
10
体系完善,预警与应急能力强,能保证全天候运行。
体系基本完善,预警与应急能力较强,运行基本正常。
从装备到能力建设完善,确保全天候运行。

2.1种植
养殖环节监 管
2.1.7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监测监管体系
10
基地环境质量监测监管网络健全,保证日常运行。
基地环境质量监测监管网络基本健全,基本保证日常运行。
“硬件”和“软件”都齐备,确保日常运行正常。
2.2食品生产加工
环节监管
2.2.1无证照食品加工点的整治情况
20
各监管执法部门整治工作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整治有力度,效果好。
各监管执法部门整治工作措施不够具体,整治力度小,效果不够明显。
开展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等行为的专项整治,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2.2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情况
10
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有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具体监管措施。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监管措施不够具体。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整治措施,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2.3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加工经营情况
10
有较完善的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专项资金,有专门的监管队伍,城市基本实现定点规范屠宰,合格上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2%以上,市场上未发现注水肉、病害肉现象。
无专门监管队伍,定点屠宰基本规范,仍存在一定隐患,生猪定点屠宰率达85~90%,市场检查发现有少量注水肉、病害肉现象。
有监管畜禽屠宰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专项资金保障,城市基本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基本消除注水肉、病畜肉上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积极推进。
2.2.4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
10
准入制度执行严格,企业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规定产品全部获得QS标志。
准入制度执行一般,企业未严格执行标准。规定产品尚有少部分未获得QS标志。
严格依法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按照统一要求的进度完成准入任务。
2.2.5落实日常监管制度
20
日常监管措施到位,监管严格,国家监督性抽查无不合格企业和产品。
日常监管措施落实存在差距,少数企业产品被国家监督性抽查为不合格。
建立了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管制度并得到落实。
2.3食品流通环节
监 管
2.3.1严格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10

严格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持证率高,检查未发现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现象。
审查不严,检查发现有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现象,及时整改。
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依法严格审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

2.3食品流通环节
监 管
2.3.2流通企业建立健全“六项”制度情况
10
“六项”制度健全,执行严格。
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够到位。
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六项制度,效果显著。
2.3.3市场开办者的食品质量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0
各项责任落实较好。
责任不够落实,制度执行不够严格。
市场开办者落实对进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责任;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引导责任;建档备案和协助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任。
2.3.4过保质期、“三无”食品检查情况
10
市场检查无“三无”、过期食品。
市场检查“三无”、过期食品少量存在。
严查市场过期食品和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三无”食品,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全面建立。
2.3.5全面落实日常监管四项制度
20
四项制度落实较好。
四项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制度,建立食品质量信息公布制度。
2.4食品消费环节
监 管

2.4.1餐饮经营主体资格检查
10
严格监督检查,餐饮经营卫生许可证持证率高,现场检查未发现无证照经营现象。
监督管理不严格,现场检查中发现有无证照经营现象。
依法严格监督检查餐饮经营者的资质,严格执行相关的许可和登记制度。
2.4.2集体食堂(含学校、建筑工地)卫生监督检查
30
全面落实集体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集体食堂的卫生监督检查,无重大食品卫生事故隐患。
基本落实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基本达到食品卫生要求,仍存在食品卫生隐患。
落实集体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制度,有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力度,措施有效。
2.4.3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10
经营场所的卫生设施和布局、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卫生条件、卫生管理制度等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
基本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
认真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4.4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20
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成效显著,达到预期目标。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推进进度缓慢,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卫生水平。
2.5联合整治行动
2.5.1国家部署的专项清查行动
20
迅速行动,全面落实。
行动迟缓,落实不够到位。
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部署的全国性清查行动,做到反应及时,部署迅速,行动一致,查处有力。

2.5联合整治行动
2.5.2省级部署的专项整治联合行动
20
组织有力,迅速行动,全面落实,成效明显。
积极行动,部分得到落实,成效不够大。
省政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响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
2.5.3地区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联合行动
20
2项以上,成效显著。
开展联合整治,成效一般。
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整治,效果显著。
2.6食品安全信用
体系
2.6.1试点工作情况
5
政府、部门重视,制定了试点意见(方案),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政府、部门重视不够,制定了试点意见(方案),但试点工作进度迟缓。
政府、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视,有试点方案,并积极推进。
2.6.2食品安全信用基础工作
10
基础工作扎实推进。
基础工作推进进度迟缓。
企业积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档案;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记录和档案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2.6.3建立完善各项信用制度
5
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制度不够完善,落实的效果不够明显。
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建立规范、制度,食品安全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基本形成。
2.7实施食品安全暗察暗访与案件查处
2.7.1建立食品安全案件快速反应机制
10
建立机制,反映及时,运转高效。
未建立明确的快速反映机制,效果不够大。
对于突发性、敏感性食品安全事件,反映迅速,组织有力,处置有效。
2.7.2建立食品安全暗察暗访工作制度
10
建立暗察暗访工作制度,及时发现突出、敏感问题,迅速落实整改措施。
建立暗察暗访工作制度,但实施力度不够大。
建立食品安全暗察暗访工作制度,积极有效开展暗察暗访工作,主动发现当地食品安全中的突出、敏感问题,并迅速组织整改,消除隐患。
2.7.3大案要案查处或移送情况
10
查处及时、力度大;移送及时。
受理、查办不够及时,处置不够严格;移送不够及时。
对大案要案受理快,查办及时,处理严格。
2.7.4日常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情况
10
认真受理,处理及时。
受理查办不够及时。
对投诉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2.8农村三网建设
2.8.1现代流通网建设
10
农村食品放心店试点市达到乡镇(街道)、村全覆盖。海陵、高港、开发区达年度目标。
农村食品放心店在试点市未达到乡镇(街道)、村全覆盖,农村食品店统一配货率低于40%,乡镇店配货率低于50%。
积极实施“三绿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建立和规范农村食品配送服务网络,实现送货到店,服务上门,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规范有序、便利安全的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络。

2.8农村三网建设
2.8.2监管责任网建设
10
乡镇(街道)均建立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并正常开展工作;基本建成监管责任网络,全部乡镇(街道)、行政村聘有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但未正常开展工作;监管责任网络初步成形,所有乡镇(街道)、80%行政村聘有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充实人员,健全制度,建立完善市(区)、乡镇(街道)、村农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或组织,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三年内,基本实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所有行政村都设有食品安全信息员。
2.8.3群众监督网建设
10
乡镇(街道)消费者协会分会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消费维权网络延伸到村。
乡镇(街道)消费者协会分会覆盖80%以上乡镇(街道),村级维权点、站覆盖率达80%。
建立乡镇(街道)一级消费者协会分会,并将消费维权网络延伸到村一级,统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办法,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动群众自主维权,强化群众监督,群众性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基本形成。
2.9宣传
教育
2.9.1开展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0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活动少,形式单一,效果一般。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了定期宣传专栏,在学校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定期组织集中性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
2.9.2开展培训教育
5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要紧密结合,培训覆盖广、效果好。
培训覆盖面小、效果一般。
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教育培训,强化食品加工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对监管队伍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2.9.3建立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制度
5
及时发布监管相关信息,宣传报道到位。
监管相关信息发布不够及时,宣传报道较少。
监管部门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曝光;与媒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媒体能积极、客观、及时报道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
三.绩效目标实现情况(400分)
3.1治理
成果
3.1.1蔬菜高毒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
30
达到目标值95%及以上。
低于目标值的3~5%范围内。
蔬菜高毒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达95%以上。

3.1治理
成果
3.1.2生猪及其产品中违禁药物检出率
30
全年未检出违禁药物。
全年被检出有违禁药物2次以内。
生猪及其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得到杜绝。
3.1.3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率
30
达到目标值95%及以上。
低于目标值的3~5%范围内。
水产品药残检测合格率达95%以上。
3.1.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
30
超过预期目标值。
低于预期目标值,但应保持上年水平。
充分利用各种扶持政策,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确保预定目标的实现。
3.1.5地区食品质量监测量
100
有监测计划,检测的品种多、批次多、检测数量占当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比率高,检测合格率高。
部分环节有监测计划,检测的品种与批次不多、检测数量占当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比率不高,检测合格率处于全省的中等水平。
根据当地食品安全中的薄弱环节,确定食品重点品种,纳入当地监测范围,定期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含监督性抽查)品种、数量多,范围大,能有效发现掌握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
3.1.6加工食品质量抽查合格率
30
市以上抽查合格率高,超过全市平均值3个百分点以上。
市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全市平均值的3~5%范围内。
日常监管到位,食品质量、安全保持稳定,在国家、省、市级以上部门的监督抽查中本地区抽检合格率高。
3.1.7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投诉事件投诉处理率
30
及时处理,处理率达100%。
处理不够及时,处理率达90%~95%。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举报案件能及时受理,及时处理。
3.1.8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率
60
及时如实报告,及时处理,处理率达100%。
处理不够及时,处理率达90%~95%。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事故损失和危害。积极调查事故原因,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3.1.9农副产品市场实施“肉菜粮放心工程”覆盖面、检测设备配备率和检测实施率
30
达到目标值100%。
低于目标值的5~10%范围内。
积极组织实施农副产品市场 “肉菜粮放心工程”,按三年规划的目标推进,成效好。

3.1治理
成果
3.1.10食品流通企业自律制度建立和执行面
30
达到目标值,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和专业批发市场覆盖面达100%,城乡结合部及广大农村地区达80%以上;大中型集贸市场,豆制品、肉、水发产品、干货等达90%以上。
低于目标值的5~10%范围内。
积极建立流通企业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协议准入等自律制度,有效规范流通企业食品经营行为。
3.2扣分
项目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00
发生Ⅰ、Ⅱ级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发生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一起扣100~200分;发生Ⅳ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一起扣50~100分;发生制假售假案件,被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分,被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0分,被市和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被央视曝光的重大事故,每次扣30分,被省、市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事故,每次扣20分。累计扣分最高至200分。
3.3加分
项目
工作创新情况
200
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模式、方式方法有突破、有创新,列为国家、省级和市级示范(试点)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示范作用,受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加50分,受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每项加30分,受市和省有关部门表彰的,每项加20分。累计加分最高至200分;在省、市内有首创性的,经相关部门共同认可,可酌情加分。
备注:为有效把握评价尺度,每项评价项目的评价基准分为A、B、C、D四等,在A、C之间为B等,低于C等为D等,权重分别为1.0、0.8、0.6和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值乘以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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