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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08日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泰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对《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市(区)政府考核一次。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中旬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确认的各市(区)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的数据,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各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完成责任目标任务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建数量、质量相当的标准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核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考核实行一级考核一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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